• 索引号
  • 11500243MB1605132Y/2023-00081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2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 标题
  • (彭水)应急罚〔2023〕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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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应急罚〔2023〕1006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县恒鑫建材厂(靛水街道石灰岩矿)

地址: 彭水县靛水街道朝阳村一组邮政编码: 409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向媚 职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3896******

违法事实及证据:该矿山+596m、616m上、下台阶同时作业时,铲装设备与下部设备作业半径不足50m。主要证据: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公司资质。               

以上事实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5.2.3.6“上、下台阶同时作业时,上部台阶的铲装设备应超前下部台阶铲装设备;超前距离不小于铲装设备最大工作半径3倍,且不小于50m”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彭水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账号9701******069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县 人民政府或者 重庆市应急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7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