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05132Y/2023-00084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2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 标题
  • (彭水)应急罚〔2023〕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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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应急罚〔2023〕1009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县宝骏矿业有限公司(诸佛乡青河村方解石矿)

地址:彭水县诸佛乡         邮政编码409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涂开彬职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3378******

违法事实及证据:该企业1101采矿工作面行人天井和回风天井撤除了梯子,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公司资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彭水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账号 9701******069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县 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