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彭水)应急罚〔2023〕事故-2号
被处罚人: 周彦伊 性别: 女 年龄: 35岁 身份证号: 50011219**********
家庭住址: 重庆市渝北区留云路1号133幢
所在单位: 重庆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单位地址: 重庆市北碚区华静路183号附1号3-1
邮政编码: 400799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对2022年10月28日在彭水县靛水新城交建.凤凰台(一期)9-11#、14#、15#项目部10号楼,发生的工人文德万在作业中从3楼坠落至2楼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负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失职责任。违法事实如下:1、对交建.凤凰台(一期)9-11#、14#、15#项目部10号楼室内临时通道脚手架无搭设方案、未取得架子工特种作业资质人员的泥工班组工人搭设行为、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其未尽到主要负责人督促管理的职责;2、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10号楼室内临时通道脚手架无防护栏杆的事故隐患未得到及时发现和消除。
证据1:重庆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机构人员任职通知〔2021〕07号,证明周彦伊为公司主要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证据2:重庆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现场勘验图、文德万工亡赔偿协议,事故企业关于“10.28”事故的报告,证明文德万系在交建.凤凰台(一期)10号楼作业时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致其受伤不治死亡。
证据3:重庆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彭水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庆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批复(彭水府〔2023〕4号)),证明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庆柏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次事故负有失察漏管责任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证据4:对有关人员、作业人员的询问笔录11份,证明上述违法事实属实。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33312元(大写:叁万叁仟叁佰壹拾贰元整) 的行政处罚。(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到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靛水街道体育馆县应急局306办公室)开具缴款手续并将罚款缴至彭水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县 人民政府或者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