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彭水)应急罚〔2023〕事故-5号
被处罚人:王学士 性别: 男 年龄: 53岁 身份证号: 41270119**********
家庭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西路104号2号楼2单2号 |
所在单位: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董事长
单位地址:重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7号 邮政编码: 466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彭水自治县高谷乌江大桥危桥改造项目“6.6”一般淹溺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王学士2022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王学士系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检查记录表,对王学士、刘胜利、王荗开、闫文生、杨书伟、陈怀庆等人的询问笔录,证明王学士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彭水自治县高谷乌江大桥危桥改造项目“6.6”一般淹溺事故报告、彭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彭水自治县高谷乌江大桥危桥改造项目“6.6”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明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王学士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4、王学士2022年工资收入证明,证明王学士2022年工资收入为3600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3600元(大写:壹万叁仟陆佰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3楼306办公室(彭水县靛水新城体育路11号附53号)开具缴款手续并将罚款缴至彭水县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彭水县 人民政府或者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彭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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