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05132Y/2023-00035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后期处置(灾后重建)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9
  • 发布日期
  • 2023-05-15
  • 标题
  • 彭水自治县太原镇G211彭石线“3.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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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太原镇G211彭石线“3.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37127分许,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崔炳万(驾驶证号:51352119**********)A2照驾驶车牌号为渝DB6***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由彭水往石柱方向沿国道211线行驶至彭水自治县太原镇花园村1G211线1675KM+500M(小地名:新店子),与行人杨秀凡、杨先宇发生刮碰,造成杨秀凡死亡、杨先宇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关于授权县应急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决定》(彭水府发﹝2020﹞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彭水县太原镇G211彭石线 “3.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37127分许,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崔炳万(驾驶证号:51352119**********)A2照驾驶车牌号为渝DB6***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由彭水往石柱方向沿国道211线行驶至彭水自治县太原镇花园村1G211线1675KM+500M(小地名:新店子),与行人杨秀凡、杨先宇发生刮碰,造成杨秀凡死亡、杨先宇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经过有关单位耐心细致的协调,事故单位和死者亲属于2023310日就死者和伤者的赔偿事宜达成初步意见,由车辆所属单位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向杨秀凡(死者)亲属先期支付丧葬费5万元人民币,杨秀凡遗体由其亲属安葬,具体赔偿依法按照司法程序予以拟赔。伤者杨先宇已转院至重庆市儿童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目前死伤者亲属情绪稳定,没有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单位、事故车辆、道路交通环境及死者等基本情况

(一)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34591465X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石柱县南滨镇滨河路12单位3-2;法定代表人:李言;成立日期:20150623日;营业期限:20150623日至永久;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燃气经营(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二)车辆基本情况

DB6***的重型罐式半挂车。中文品牌:星马牌;车辆型号:AH9401GXHA;车辆识别代号:LIABFA533LI020219;发动机号:119M11352;使用性质:货运;制造日2020-02-25,注册日期:2020-03-30检验有效期止:202303月;保险终止日期:20230323日。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石柱县南滨镇滨河路12单位3-2

(三)驾驶员基本情况

DB6***的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崔炳万。男,土家族,生于1967911日,家住:重庆市石柱县沿溪镇滨江集中组29号,身份证号:51352119**********,持A2驾照,驾驶证档案编号:500600******,有效期限:2023-05-21,系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

(四)死伤者基本情况

1.死者杨秀凡(身份证号码:51352519**********),家庭住址:彭水县太原镇花园村1组。死亡日期:202337日。

2.伤者杨先宇(身份证号码:50024320**********),家庭住址:彭水县太原镇花园村1组,目前正在重庆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

(五)道路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重庆市彭水县国道211线1675KM+500M(小地名:新店子)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石柱县马武镇,西往彭水县太原镇。事发路段平直,双向两车道,道路中间有黄色虚线,两边有白色边缘线,道路全宽5.9米,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道路南、北侧是居民住宅。

三、事故原因、性质及应急评估

(一)事故原因

通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查勘、调阅相关资料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查明发生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300120230000035号认定。驾驶人崔炳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因此,事故车辆渝DB6***驾驶人员崔炳万临危处置不当,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行人杨先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因此行人杨先宇在没有监护人带领下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认定:崔炳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杨先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杨秀凡其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2.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对公司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够,研判不够,对在外运行的车辆所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由于受临管措施和条件以及目前国家对货运车辆临管机制体制的局限,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对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行车隐患无法有效控制;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上存在瑕疵。但以上管理上的瑕疵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彭水自治县太原镇G211彭石线“3.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事故车辆驾驶人员临危处置不当,措施不力,行人杨先宇在没有监护人带领下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同时下设事故应急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本着突出重点、紧扣节点、依法依规、严查细究的原则,先后前往彭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重庆市石柱县交通局、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调阅核实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响应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6人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在接到报警和救援指令后,反应迅速,施救措施、善后维稳等工作及时,无继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次生事故,未引发群体事件,社会面总体可控。但在救援过程中需要改进的地方:事故应急响应还应更迅速;二是事故救援还应及时等。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及行政管理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崔炳万。

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300120230000035号认定。驾驶人崔炳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本次事故发生时临危处置不当,措施不力,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二)杨秀凡(死者)

在本次事故中杨秀凡其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因此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三)杨先宇(伤者)。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杨先宇作为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带领下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鉴于是未成年人,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 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

该公司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认识不够,研判不够,对在外运行的车辆所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由于受监管措施和条件以及目前货运车辆流动性大,点多面广,对驾驶员的情绪和行为难以掌握和控制的现实,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管控措施,对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行车隐患无法有效控制,在安全监管上存在瑕疵,但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同时事故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检查计划,按要求开展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建立了驾驶员和运营车辆管理档案,对驾驶员的资格证进行了查询备案;同时对车辆按时进行了二级维护保养并购买了保险,安装了有效的GPS监控系统并实时进行了监控,同时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机械性能良好,车辆各项手续和安全配置齐全有效,也无超速、超载、无证驾驶等明显的违法行为。事故主要是驾驶员未确保安全驾驶,临危处置不当、措施不力以及行人杨先宇无成年人带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造成的。鉴于以上原因,建议对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建议由行业管理部门重庆市石柱县交通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彭水县应急管理局。

(五)李言(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查,李言按规定制定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安全检查计划;落实了安全监管责任。在本次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处理死者善后事宜,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能够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如实说明有关问题。在调查中没有发现李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形,建议不予追究李言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六)重庆市石柱县交通局。作为事故单位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一是按要求制定了《2023123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了《2023年度道路交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二是按要求对本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了风险研判开形成风险清单位,有针对性的采取了管控措施督促其下属单位,三是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行业企业安全督查检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四是按要求对所辖企业有关人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并组织相关企业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五是督促下属单位石柱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石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定了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重庆市石柱县交通局及下属单位石柱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石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履行了法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

(七)彭水自治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作为属地管理单位,该单位落实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定了安全管理分工文件和2023年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2023年春季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并印发了工作方案,制定了2023年春运道路交通安保工作等方案,每月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至少1次以及节假日前召开1次工作布置会,每月开展了一次交通安全工作业务分析及研判,形成次月的工作重点;大队领导每个月3次以上到一线开展督查工作。县交巡警大队制定了值班巡查表,每天安排巡警到重点路段巡查。形成了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报告报送有关单位。同时加强了客货运企业源头监管。对各类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调查组认为县交巡警大队相关人员履行了法定安全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究相关管理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特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重庆索尚商贸有限公司一是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意识,督促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三是要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力度,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驾驶员要从严处罚,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二)重庆市石柱县交通局和彭水自治县公安交巡警大队。要进一步落实行业主管属地监管职责,要深入开展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所管辖的运输相关行业开展一次全面拉网式事故隐患和违规行为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彭水自治县太原镇G211彭石线“3.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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