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5.24”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24日17时05分许,李**驾驶渝D87***重型自卸货车从高谷镇往彭水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国道319线2259km+100m(小地名:下塘加油站)处,在左转调头逾越道路中线即将驶入左后方彭石路路口时,与何**驾驶的渝DJC***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医治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决定》(彭水府发〔2020〕15号)要求,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郑永东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有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5.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事故背景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5月24日17时05分许,李**驾驶渝D87***重型自卸货车从高谷镇往彭水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国道319线2259km+100m(小地名:下塘加油站)处,在左转调头逾越道路中线即将驶入左后方彭石路(G211)路口时,与何**驾驶的渝DJC***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医治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
(二)事故背景
肇事车辆渝D87***当天从高谷镇运载一车石砂送往龙射镇,事发时驾驶员李**系渝D87***车主陈卫的合伙人。2021年4月,车主陈卫将车辆50%份额转让给李**,随后李**一直驾驶渝D87***车辆。陈卫在第一时间向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报告该情况,公司也知悉该情况,但公司却未对李**进行资质审核备案和建立驾驶员个人档案,也未对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县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同时派出法律工作者为死者亲属做好法律服务,维护死者及亲属的合法权益。依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300120230000064号)认定,李**承担主要责任,何**承担次要责任。经过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协调,事故单位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向死者亲属共计赔偿743650元。目前死者何**尸体已由其亲属运回老家安葬,死者亲属情绪稳定,没有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企业情况及死者基本信息
(一)事故企业
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00KHR1C;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星村红光组;法定代表人:武为兵;注册资本:300万元;成立日期:2018年07月13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本次事故肇事车辆渝D87***车辆所属公司。
(二)肇事驾驶员及车辆基本信息
李**,男,苗族,1972年1月8日生,现年51岁,家住重庆市彭水自治县龙射镇东方村1组,身份证号:51352519**********,系本次事故中驾驶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渝D87***车辆的驾驶员。驾驶证:【B1B2,驾照有效期限:2021年6月9日至长期,证号:51352519*********,档案编号:500400117894,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从业证号:51352519*********,从业资格类别:J客运,J货运,有效期至2027年09月18日,发证机关: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渝D87***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渝D87***,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星村红光组,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陕汽牌SX3310MA266,车辆识别代号:LZGCR2M67KG001792;发动机号码:1018L029489】;车辆行驶证【车辆注册日期:2019年04月12日;发证日期:2020年04月09日;强制报废期止:2034年04月12日;有效期至2024年04月渝A】;道路运输许可证【证号:500240008004,年审有效期至2024年4月;车辆类型:陕汽牌SX3310MA266,整备质量:12500KG;核定载质量:18370KG,车辆尺寸:长8800毫米,宽2550毫米,宽3450毫米】;截至事故发生前最近一次车辆二级维护时间:2023年3月20日。
(三)死者信息
何**,男,汉族,1966年5月12日生,殁年57岁,家住重庆市涪陵区土地坡乡全心村8组,身份证号:51230119**********。事发时,其驾驶DJC097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迎宾大道(G319)从彭水自治县县城往高谷方向直行,在途经彭石路(G211)路口时,与对向左转调头的渝D87***货车发生碰撞,致何**受伤后送医救治无效于当晚19时左右死亡。
三、事故原因、性质和应急评估
(一)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通过事故调查组现场查勘,调阅相关资料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渝D87***车辆驾驶员李**在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国道319线2259km+100m处,在左转调头逾越道路中线即将驶入左后方彭石路(G211)路口时,与对向直行的何**驾驶的渝DJC***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其违反了车辆驾驶安全技术和操作的有关规定。以上行为是发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未对李**组织开展车辆驾驶安全技术和操作有关规定的教育培训;未对驾驶员李**实施资质审核备案和建立驾驶员个人档案并纳入监管对象;未督促李**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其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等;未将货运车辆实际驾驶员与公司备案驾驶员不符的情况纳入到风险辨识和风险管控清单加以整改;未与驾驶员李**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导致李**不知悉自身岗位责任和考核标准;未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上行为是发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
3.事故性质:本次事故车辆渝D87***是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性车辆,且在事发时运载一车石砂。以上情况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情形。且事故发生,与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落实存在间接联系,导致事故发生致1人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因此,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定,该起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为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领导同志指示要求,立即成立了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5.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同时下设事故应急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本着突出重点、紧扣节点、依法依规、严查细究的原则,先后前往石柱自治县交通局、石柱自治县道路运输执法支队、石柱自治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彭水自治县公安交巡警大队、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调阅核实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响应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9人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各级相关单位在接到报告和救援指令后,反应迅速,施救措施、信息报送、善后维稳等工作及时和富有成效,未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次生事故,未引发群体事件、社会面总体可控。但在处置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事故应急响应还应更迅速;二是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有待加强,缺乏统一协调组织指挥;三是应急基础数据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李**(本次事故肇事司机)
渝D87***车辆驾驶员李**驾车在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国道319线2259km+100m(小地名:下塘加油站)处,在左转调头逾越道路中线即将驶入左后方彭石路(G211)路口时,与何**驾驶的渝DJC***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违反车辆驾驶安全技术和操作的有关规定,未让对向直行摩托车先行。
根据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3车鉴037-1号)和(重电司鉴2023车鉴037-2号)鉴定结论分别指出:渝D87***货车和渝DJC***二轮摩托车在事发前转向、制动装置及灯光系统性能未见异常。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300120230000064号)认定意见: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因本次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建议驾驶员李**的刑事责任部分由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处理。
(二)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经调查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原法定代表人杨*、现任法定代表人武**和总经理曹**履行了以下职能职责:1.组织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2.建立了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章制度;3.制定了公司2023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进行了落实;4.组织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例会;5.组织实施了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渝D87***驾驶员仅陈卫);6.与货车驾驶员签订了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渝D87***驾驶员仅陈卫);7组织建立了车辆管理台账(含渝D87***车辆);8.审核备案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渝D87***驾驶员仅陈卫);9.组织建立了公司违章查处台账;10.组织开展了风险研判,并形成风险管控清单和管控措施;11.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了应急演练。
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进行过公司法人和股权结构变更,法人从杨*变更为武**,股东变更为武**和李*两人,杨*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和公司任职。曹**于2023年5月4日到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总经理,现任法人武**因病返回老家安徽治疗,于2023年5月5日委托曹**全权负责公司一切事务。调查组成员一致认为,总经理曹**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且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置死者善后,未造成重大舆情和社会不良影响。事故调查组建议,对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武**和总经理曹**不实施行政处罚。
调查中未发现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生产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形,建议不予追究该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
经调查发现,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生产管理未落实的企业主体责任:一、公司未组织对货运车辆开展经常性且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导致渝D87***车辆实际驾驶员李**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之规定。二、公司未组织驾驶员李**参加入职前安全教育、货运车辆驾驶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导致驾驶员李**安全意识淡漠,继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三、未教育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也未向李**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等,导致其驾驶车辆时违反驾驶安全操作规程,在左转弯时未按规定让对向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四、未与驾驶员李**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导致李**不知悉自身岗位责任和考核标准,缺乏对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敬畏和执行,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之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该公司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间接导致事故发生,负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失职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和后续整改落实情况,事故调查组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石柱自治县交通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督办结果及时报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彭水自治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彭水自治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作为事发地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履行了以下职能职责:1.高谷中队制定了执法计划;2.提供了4、5月份的路检路查记录、会议记录;3.提供了事故当天高谷中队的排班表、设点检查、路面巡查的记录、图片;4.印发了交巡警大队领导分工和成立高谷中队的文件以及明确中队职能职责的文件;5.交巡警大队召开了关于安全方面的会议、下发了有关文件、执法计划,6.提供了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的记录、图片;7.印发了道路交通货运行业专项整治的方案。8.提供了隐患排查记录、隐患清单、隐患整改清单;9.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事发路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10.提供了贯彻落实上级下发的关于道路交通特别是货运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文件的有关工作部署资料。
鉴于彭水自治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能履行了属地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但本次事故系渝D87***违规左转调头引发,彭水自治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作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仍然存在一定失察漏管的责任。建议彭水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取消该单位和有关个人第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调查组建议公安交巡警部门加强研判,在彭石路(G211)和迎宾大道(G319)交汇路口采取有效安全监管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石柱自治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
石柱自治县交通局、石柱自治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石柱自治县道路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作为该事故企业的行业监管单位,履行了以下职能职责:1.印发了2023年关于货运行业道路交通安全文件和通知;2.召开了2023年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专题会议;3.印发了2023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执法计划;4.印发了2023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5.印发了2023年度道路运输行业风险研判记录和风险清单;6.提供了2023年交通局领导和所属科所队到全县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检查的记录、台账;7.提供了全县道路交通运输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8.对全县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下发的执法文书;9.与事故单位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2023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10.提供了今年以来全县道路交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培训记录;11.提供了对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考核的记录。
鉴于石柱自治县交通局、石柱自治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石柱自治县道路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及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能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但本次事故系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未对李**组织开展车辆驾驶安全技术和操作的有关规定学习培训;未对驾驶员李**实施资质审核备案和建立驾驶员个人档案并纳入监管对象;未督促李**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其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等;未将货运车辆实际驾驶员与公司备案驾驶员不符的情况纳入到风险辨识和风险管控清单加以整改;未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行业主管单位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监管职责,存在一定失察漏管的责任。建议石柱自治县交通局、石柱自治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石柱自治县道路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就此次事故的整改落实情况报石柱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时函告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特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彭水自治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日常执法监管工作,尤其强化对过境客货运车辆的安全检查频次和执法监管力度,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零容忍,全面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同时对全县范围内类似事故发生地交汇路口和其他复杂路段开展综合研判分析,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管手段,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石柱自治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
针对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企业注册地在当地,货运车辆遍布全国各地,安全监管存在一定难度和漏洞,建议石柱自治县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实际,梳理诊断监管盲区和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执法措施,切实防范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重庆畅航物流有限公司“5.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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