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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MB1605132Y/2023-00070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01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 标题
  • 彭水自治县善感乡G211彭务线“9.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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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善感乡G211彭务线“9.18”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918840分许,李树祥驾驶渝D1****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211线从彭水自治县善感乡往酉阳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国道211线1790KM+100M(小地名:王家大桥)处时,车辆侧翻倒压在对向行驶的王彬锡驾驶的渝A8****小型普通客车上,造成王彬锡受伤救治无效死亡、渝A8****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许亮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关于授权县应急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决定》(彭水府发﹝2020﹞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彭水自治县善感乡G211彭务线“9.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918840分许,李树祥驾驶渝D1****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211线从彭水自治县善感乡往酉阳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国道211线1790KM+100M(小地名:王家大桥)处时,车辆侧翻倒压在对向行驶的王彬锡驾驶的渝A8****小型普通客车上,造成王彬锡受伤救治无效死亡、渝A8****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许亮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彭水自治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经过有关单位耐心细致的协调,事故单位和死者亲属于2023920日就死者和伤者的赔偿事宜达成初步意见,由车辆所属单位重庆源立诚物流有限公司向王彬锡(死者)亲属先期支付丧葬费5万元人民币,王彬锡遗体由其亲属安葬,伤者许亮现已治愈出院,其后续赔偿事宜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程序办理理赔。目前死伤者亲属情绪稳定,没有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单位、事故车辆、道路交通环境及死者基本情况

(一)重庆源立诚物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12EAN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福御路601232单元4-2;法定代表人:刘成志;成立日期:20200727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劳务服务等。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D1****重型厢式货车,乘龙牌/LZ5161XYKM3AB,车辆识别代号:LGGR2AG47HL453612,发动机号:EJ2L3H00489,检验有效期止:2024-08-31,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源立诚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福御路601232单元4-2。已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A8****小型普通客车,哈佛牌/CC6464RM0AC,车辆识别代号:LGWEF4A5XMH539648,发动机号:2138033823,检验有效期止:2025-04-30,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全景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68B2-1-18号。

(三)驾驶员基本情况

D1****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李树祥,男,生于1984628日, 39岁,身份证号码:50038319**********,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普安村张家院子村民小组,准驾车型:B2E,审验有效期止:2024-07-17,驾驶渝D1****重型厢式货车,事故中无伤害。

(四)死伤者基本情况

1.王彬锡,男,27岁,身份证号码:50023019**********,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社区庙坡路1943-1,准驾车型:C1,审验有效期止:2025-11-12,驾驶渝A8****小型普通客车,事故中死亡。

2.许亮,男,34岁,身份证号码:42038119**********,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多宝镇兴隆新村227号,乘坐渝A8****小型普通客车,事故中受伤。

(五)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善感乡国道211线1790KM+100M(小地名:王家大桥)路段,沥青路面,双向两车道,路面干燥,视线良好。

三、事故原因、性质及应急评估

(一)事故原因

通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查勘、调阅相关资料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查明发生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1.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300120230000115号认定。驾驶人李树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按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此,事故车辆渝D1****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李树祥临危处置不当,措施不力,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轻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认定李树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渝A8****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彬锡和乘车人许亮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2. 重庆源立诚物流有限公司虽然存在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认识不够,研判不够,对在外运行的车辆所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由于受管理措施以及目前国家对货运车辆管理机制体制的局限,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对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行车隐患无法有效防控等管理上的瑕疵。但以上管理上的瑕疵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彭水自治县善感乡G211彭务线“9.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事故车辆驾驶员临危处置不当,措施不力,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而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同时下设事故应急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本着突出重点、紧扣节点、依法依规、严查细究的原则,先后前往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重庆市渝北区交通局、重庆源立诚物流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调阅核实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响应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5人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在接到报警和救援指令后,反应比较迅速,施救措施、善后维稳等工作比较及时,无次生事故发生,未引发群体事件,社会面总体可控。但在救援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事故应急响应要更迅速;二是事故救援要更科学及时。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及行政管理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重庆源立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树祥

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300120230000115号认定。驾驶人李树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因此,事故车辆渝D1****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李树祥临危处置不当,措施不力,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因本次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建议由彭水自治县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渝A8****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彬锡和乘车人许亮

2人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因此建议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三)重庆源立诚物流有限公司

经查,重庆源立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认识不够,研判不够;二是对在外运行的车辆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由于受监管措施以及目前货运车辆流动性大,点多面广,对驾驶员的情绪和行为难以掌握和控制的局限,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管控措施。但这些管理上的不足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关联,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重庆源立诚物流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检查计划,按要求开展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建立了驾驶员和运营车辆管理档案,对驾驶员的资格证进行了查询备案;同时对车辆按时进行了二级维护保养并购买了保险,安装了有效的GPS监控系统并实时进行了监控。经彭水自治县交巡警大队现场勘查和对车辆性能进行鉴定,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机械性能良好,车辆各项手续和安全配置齐全有效,也无超速、超载、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事故主要是驾驶员未确保安全驾驶,临危处置不当、措施不力造成的。

鉴于以上原因,建议对重庆源立诚物流有限公司不予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由行业管理部门重庆市渝北区交通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刘承志(重庆源立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查,刘承志按规定制定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安全检查计划;落实了安全监管责任。在本次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处理死者善后事宜,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能够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如实说明有关问题。在调查中没有发现刘承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形,建议不予追究刘承志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五)重庆市渝北区交通局

重庆市渝北区交通局作为事故企业注册地的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了以下职能职责:一是按要求制定了《2023年度道路交通监督检查计划》,印发了《2023年度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2023年全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2023年度交通运输行业涉及工程建设的货物运输除险清患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二是按要求对本行业开展了风险研判并形成了风险清单,有针对性的采取了管控措施;三是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行业企业安全督查检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四是按要求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并组织相关企业召开了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五是编制了《重庆市渝北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指南(试行)》和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客运站、城市公交、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培训7个子行业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手册;六是扎实开展了道路货物运输安全、安全生产月、 “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系列安全宣传活动。2023年共悬挂安全横幅240余条,制作宣传海报300余张,张贴安全警示标语3000余条,发放宣传资料上万份。

鉴于重庆市渝北区交通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该单位有关人员行政、纪律责任。

(六)彭水自治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彭水自治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作为事发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单位:履行了以下职能职责:一是按规定制定了2023年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二是开展了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并印发了工作方案;三是制定了2023年道路交通安保工作实施方案;四是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并在每个重大节假日前召开1次安全工作部署会;五是每月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工作业务分析及风险研判,并明确次月的工作重点;六是大队领导每个月3次以上到一线开展督导检查;七是各中队制定值班巡查表,每天安排警力到重点路段巡查;八是加强客货运企业源头监管,对各类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理。

鉴于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及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了属地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特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重庆源立诚物流有限公司

一是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进一步强化驾驶员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切实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三是要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四是要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控力度,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二)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要进一步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对各类道路交通违规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做到交通事故隐患查消相辅,防控结合,切实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渝北区交通局

要进一步加强辖区货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管理,尤其是要对企业注册地之外运行的车辆和驾驶员加强动态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采取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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