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摩围山隧道“10.25”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25日12时26分许,机动车驾驶人豆志强(驾驶证号: 50024319**********)持C1照驾驶车牌号为渝AD****3的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彭水县森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从靛水街道往彭水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彭水自治县摩围山隧道(进城方向)起点前1650米处时,与同向罗中均(身份证号: 51352519**********)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罗中均当场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关于授权县应急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决定》(彭水府发﹝2020﹞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彭水自治县摩围山隧道“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10月25日12时26分许,机动车驾驶人豆志强(驾驶证号: 50024319**********)持C1照驾驶车牌号为渝AD****3的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彭水县森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从靛水街道往彭水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彭水自治县摩围山隧道(进城方向)起点前1650米处时,与同向罗中均(身份证号: 51352519**********)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罗中均当场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经过有关单位耐心细致的协调,事故单位及豆志强和死者亲属于2023年10月27日就死者的赔偿事宜达成初步意见,由车辆实际所有人豆志强向罗中均(死者)亲属先期支付丧葬费53504元人民币,罗中均遗体由其亲属安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程序办理其后续赔偿事宜。目前死者亲属情绪稳定,没有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单位、事故车辆、道路交通环境及死者基本情况
(一)彭水县森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0HD620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黔中大道6*号2楼(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法定代表人:杨元森;成立日期:2019年08月27日;营业期限:2019年08月27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且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道路客运(以上两项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代办汽车年审,上户,过户,转籍手续及机动车驾驶证年审换照手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GUDPXF,类型:分公司;负责人:廖先俊(女);成立时期:2017年04月07日;营业期限:2017年04月07日至永久;营业场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2*9号2幢6第三层。
(三)车辆基本情况
渝AD****3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长安牌/SC7003AABBEV、车辆识别代号:1.S6A2E0E3LA003103,发动机号:LDTR000251,检验有效期止:2024-06-30,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机动车所有人:彭水县森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实际所有人为驾驶员豆志强,因使用万顺叫车平台,须挂靠在彭水县森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才能经营),登记住所:重庆市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黔中大道6*号2楼,交强险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350040000058536。已投保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品牌型号:钜云牌JY150ZH-3,车辆识别代号:LXKKCK3A7LM600830。未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罗中均。
(四)驾驶员基本情况
渝AD****3网约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豆志强,男,生于1998年7月20日,25岁,身份证号码:50024319**********,户籍地:重庆市彭水自治县绍庆街道插旗街301号2幢13-7,准驾车型:C1,审验有效期止:2028-05-19,驾驶渝AD****3长安牌小型轿车。
(五)死伤者基本情况
罗中均,男,53岁,身份证号码:51352519**********,户籍地:重庆市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文武村12组25号,无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六)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彭水自治县摩围山隧道(进城方向)起点前1650米处,隧道内道路为下坡直路,全宽6.5米,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道路中间有白色虚线,两边有白色边缘线,单向两车道,限速50km/h。
三、事故原因、性质及应急评估
(一)事故原因
通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查勘、调阅相关资料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查明发生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1.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300120230000132号认定。驾驶人豆志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事故车辆渝AD****3长安牌小型轿车驾驶员豆志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罗中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之规定。罗中均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认定:豆志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中均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 彭水县森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存在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认识不够,研判不够;由于受管理措施以及目前国家对网约预约出租车辆管理机制体制的局限,对在外运行的车辆所存在的风险和隐患,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对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行车隐患无法有效控制等管理上的瑕疵。但以上管理上的瑕疵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彭水自治县摩围山隧道“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主要原因为网络预约出租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次要原因为三轮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在最右侧车进行驶而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同时下设事故应急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本着突出重点、紧扣节点、依法依规、严查细究的原则,先后前往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彭水自治县交通局、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彭水县森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调阅核实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响应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5人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在接到报警和救援指令后,反应比较迅速,施救措施、善后维稳、信息报送等工作比较及时,无次生事故发生,未引发群体事件,社会面总体可控。但在救援过程中仍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事故应急响应要更迅速;二是事故处置要更科学及时。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及行政管理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豆志强
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4300120230000132号认定。驾驶人豆志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数“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因此,事故车辆渝AD****3长安牌小型轿车驾驶员豆志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因本次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建议由彭水自治县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三轮车驾驶人罗中均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因此建议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三)杨元森(彭水县森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查,杨元森按规定制定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安全检查计划;落实了安全监管责任。在本次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处理死者善后事宜,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能够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如实说明有关问题。在调查中没有发现杨元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形,建议不予追究杨元森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四)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公司对网约车驾驶员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缺乏制度约束,导致驾驶员可以随意关闭万顺叫车网络平台司机端APP,网约车可以随意线上线下运行。二是公司对运行车辆安全监管措施和手段单一,对驾驶员行车途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轻微,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同时事故车辆渝AD****3在进隧道前关闭了网络平台司机端APP,即发生事故时处于线下运行状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网约车驾驶员线下线上的安全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调查组建议对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不实施行政处罚。对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建议由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切实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彭水县森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经查,彭水县森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对本单位在外运行的车辆所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认识不足,研判不够;二是目前网约预约车辆流动性大,点多面广,对驾驶员的情绪和行为难以掌握和控制,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有效监管存在不足之处,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管控措施。但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彭水县森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检查计划,按要求开展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建立了驾驶员和运营车辆管理档案,对驾驶员的资格证进行了查询备案;对车辆按时进行了二级维护保养并购买了保险。经彭水自治县交巡警大队现场勘查和对车辆性能进行鉴定,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机械性能良好,车辆各项手续和安全配置齐全有效。同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事故主要是网约预约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
鉴于以上原因,建议对彭水县森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实施行政处罚。对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由行业管理部门彭水自治县交通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彭水自治县交通局
彭水自治县交通局作为客运企业的行业监管单位,履行了以下职能职责:一是安全责任落实,制定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文件,印发了《2023年全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非法营运及网约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二是安全培训落实,每个月组织运输企业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一次,传达和学习市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三是安全督查落实,依照工作计划对各企业开展安全检查,今年以来,组织出动检查人员14355人次,检查车辆87886车次。(其中:网约车 3982车次),检查道路运输企业 477家次(其中:网约车公司12家次);四是违章查处落实,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惩戒相结合,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鉴于彭水自治县交通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了法定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该单位有关人员行政、纪律责任。
(七)彭水自治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彭水自治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履行了以下职能职责:一是按规定制定了《2023年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冬季交通安全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开展了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并印发了工作方案;二是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每个重大节假日前召开1次安全工作部署会,每月开展1次交通安全工作业务分析及风险研判,并明确次月的工作重点,大队领导每月3次以上到一线开展督导检查;三是各中队制定值班巡查表,每天安排警力到重点路段巡查,加强客货运企业源头监管,对各类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理。
鉴于彭水自治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及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特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彭水县森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意识,督促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三是及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服务意识。四是要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控力度,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不服从管理的驾驶员要从严处罚,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二)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一是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进一步强化驾驶员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切实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三是要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彭水自治县公安交巡警大队
要进一步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对各类道路交通违规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做到交通事故隐患查消相辅,防控结合,提高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守法意识,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切实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彭水自治县交通局
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强网约出租车信息化建设,对网约出租车行业实行备案管理,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网约出租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防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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