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05132Y/2021-00010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暂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彭水减灾委〔2021〕1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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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按照县政府工作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彭水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

202121

彭水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暂行)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军民联动、社会自愿群体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行业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社会共同参与,实现联动互通,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防灾格局。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街道)首先作出应急响应。根据灾情(险情)等级,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县应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等工作。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编制乡镇(街道)或各类专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5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Ⅰ级应急响应,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Ⅱ级应急响应,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Ⅲ级应急响应,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对应Ⅳ级应急响应。

市级层面负责Ⅰ级、Ⅱ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级、Ⅳ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2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指”)是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指挥部。

县地指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武警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国网彭水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职能见附件9.8)。

必要时,由县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并接受市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县地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指办”)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1.2乡镇(街道)

负责制订实施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时,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撤离、转移、安置、救护受灾群众等先期处置;负责灾后善后和维稳等有关工作。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县地指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

2)指导和检查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准备和应急体系建设;

3)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

4)启动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协调开展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

5)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收集、掌握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发布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向县政府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7)指导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开展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2.2.2县地指办

1)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县地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情况;

2)统筹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统筹协调制定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规划,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组织地质灾害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5)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

2.3现场组织机构

2.3.1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重要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县地指根据实际情况,在受灾地区设立现场指挥部。按照响应级别,Ⅰ级、Ⅱ级灾(险)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总指挥部或市地指负责人指定,县级成立先期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Ⅲ级、Ⅳ级灾(险)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负责人指定。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县地指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县地指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3.2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主要职责为: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为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技术工作组: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配合。主要任务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及监控次生灾害。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提出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救援组织配合。主要任务为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4)治安防范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配合。主要任务为维护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治安,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5)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县红十字会配合。主要任务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

6)新闻发布组: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主要任务为负责新闻发布及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舆情管控工作。

7)调查评估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配合。主要任务是对该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发生原因、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起因、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城市管理局、国网彭水供电公司、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配合。负责提供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9)专家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和治理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县级地质灾害应急现场专家咨询组,会商研判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3预防预警

3.1预防

3.1.1隐患排查

各乡镇(街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推进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巡查,特别要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区、重要基础设施周边、重要交通干线、农房周边、旅游景区等区域排查,并按规定将排查结果、危险等级及防灾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科学划定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建立地质灾害风险台账,分类分级管理地质灾害风险。

3.1.2重点勘查和综合防治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对威胁城集镇、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重要隐患点,以及可能威胁航运安全的重要隐患点进行重点勘查。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实施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城市建设、生态修复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结合土地整理、易地搬迁、危旧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施地质灾害避险移民搬迁工程。

3.1.3制订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实施。同时,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

3.1.4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各乡镇(街道)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夯实群专结合的“四重”网格监测预警体系,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群测群防监测并逐步推进实施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专业监测。

3.1.5监测预警措施

各乡镇(街道)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对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制订单点防灾预案,落实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县技术管理员等“四重”网格人员和岗位职责,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专业队伍实施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因地制宜使用声光报警器、鸣锣吹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3.1.6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

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规划自然资源牵头、地勘支撑、部门协作、基层组织、全民参与”的地质灾害共同防治责任机制,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各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落实防治措施。

3.2预警预报

3.2.1预警预报种类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年度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年度预测由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纳入年度防灾方案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按《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规划自然资源和气象主管部门会商后,报请相应级别人民政府发布或授权的部门(单位)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预警等级为Ⅳ级时,不向公众发布,根据需要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四重”网格员;当预警等级达到Ⅲ级及以上或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四重”网格员。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其中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监测预警分级见附录9.3)。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2.2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分级响应

预警预报等级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4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录9.29.3)。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风险大小、临时撤离转移受威胁群众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

4.1灾情(险情)报告

4.1.1报警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县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发布预警信号、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等措施。

4.1.2处警

县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分级报告。情况危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必要时可强行避灾疏散。

4.1.3信息报送

各乡镇(街道)应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向县地指办报告地质灾害灾(险)情。县地指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地指办报告,县政府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县地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并及时将核实的地质灾害情况、后续处置情况、现场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地指办。

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局核实不属于地质灾害的,应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正确渠道上报。经调查认定属生产经营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报送信息。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可不受分级管理要求限制。

4.2灾情(险情)分级与预警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红色、Ⅰ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大型地质灾害(橙色、Ⅱ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10人以上不满3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

3)中型地质灾害(黄色、Ⅲ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3人以上不满1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5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4)小型地质灾害(蓝色、Ⅳ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不满3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不满1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不满500万元的。

4.3灾情(险情)应急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规模和危害对象,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3.1先期处置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组织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县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接报信息的同时,按照分级应对原则,结合灾情(险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应急处置

1.Ⅳ级响应主要措施

级地质灾害灾情由县地指负责应对,按以下程序开展应急处置:

1)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受灾情况,设置警戒区域、撤离并妥善安置危险区群众、根据情况开展现场搜救,并迅速上报县政府或县地指,同时抄报县有关部门。

2)县地指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地指办。

3)县指挥机构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抢险。主要包括:开展应急调查,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险区内,疏散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加强趋势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现场科学搜救,避免次生灾害和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4)县指挥机构对灾害损失进行核实,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24小时内向市地指报告。

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险情情况,发布预警信号,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安排专人巡查排查,并迅速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有关部门。

2)县政府接到险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县地指成员单位,启动相应预案,开展应急抢险,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地指办及相关成员单位。

3)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片区地质灾害驻守人员开展应急调查,划定成灾范围和危险区域,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

4)县指挥机构根据调查结果,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措施。

5)县指挥机构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24小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加强趋势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人员科学开展抢险,避免加剧地质灾害和人员伤亡。

6)县指挥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市地指报告险情处置情况。

2.Ⅲ级响应主要措施

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县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市地指负责指导协调。除严格执行Ⅳ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本地地质灾害驻守专业技术单位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2)监测工作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县指挥机构。

3)必要时,指挥长可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4)情况危急时可采取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必要措施。

3.Ⅱ级响应主要措施

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市地指负责统筹应对,灾情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险情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县政府按照Ⅲ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Ⅰ级响应主要措施

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在国务院工作组指导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地指统筹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灾情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援,险情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县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国务院、市政府工作组到达后,按有关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5.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保障城市功能,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5.2社会救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由县应急局、县红十字会以及救灾募捐公益基金会等单位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3保险理赔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有关规定作好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调查评估组应立即对该地质灾害事件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起因、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为人为活动引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将工作方案和调查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并及时向县政府和纪委监委等部门通报调查结果。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型及以上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5.5新闻发布

县地指办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牵头成立新闻发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大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级部门负责。

6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的完善的通信系统,并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手机终端、移动单兵等通讯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

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远程会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县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6.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县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充分利用好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3应急救援装备

县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求购买配备相应的应急调查、监测、救援、通讯、交通等装备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根据工作任务要求配备适宜的工作装备。

6.4资金和物资保障

县财政应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6.5制度保障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24小时值班制度、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制订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应急救援组织指挥调度体系,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6.6责任追究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和迟报、漏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人为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预案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多种途径,多层次、多方位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

7.2预案培训

本预案发布后,县应急局应及时进行宣贯。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级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预案演练

县地指应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实战演练;各乡镇(街道)组织各隐患点开展一次简易应急演练,做到全覆盖;及时将评估报告报上级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7.4监督检查

县应急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责任。

8附则

8.1名词解释

1)重要地质灾害:指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市地指应对的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

2)四重网格员:指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县技术管理员等四重地质灾害基层监测预警预报人员。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8.3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4预案管理

各乡镇(街道)、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订相应应急预案。

8.5预案修订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

8.6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附录

9.1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

9.2彭水县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流程图

9.3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分级表

9.4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级表

9.5彭水自治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9.6彭水自治县乡镇(街道)通讯录

9.7彭水自治县地灾防治技术支撑体系通讯录

9.8彭水自治县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表

9.9县地指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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