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有效防范化解水旱灾害风险,高效有序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彭水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坚持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3)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
本预案适用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及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包含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损毁等次生衍生灾害;干旱灾害包含干旱、供水危机以及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其中,洪涝灾害划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干旱灾害划分为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级(见附件1)。
彭水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市防指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及彭水自治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的统筹协调下,负责组织和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指导、监督全县重大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全县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全县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各乡镇(街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在县防指领导指挥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成立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职责:负责本区域内涉及防汛抗旱安全日常工作和突发洪、旱灾情的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坪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编制并实施防汛抗旱预案,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确定防汛抗旱机构,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防汛职责:承担工程防洪度汛、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原则上每3年全面组织修订编制1次水利水电工程洪水调度计划、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根据有关管理规范落实和执行安全管护范围、工程抢险或除险加固措施、用水调度计划等安全管理措施。
2.4事件应对指挥机构
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县防指视情况成立专项应对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专项应对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防指指挥长任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后勤保障、医学救援、新闻宣传、灾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组(见附件3)。
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县气象、水利(水文)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不断提高预报精度,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防办。当乌江、郁江等江河发生洪水时,县水利局、有关水文单位应根据洪水大小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县气象局、县水利局(水文)应将重要雨情、水情、旱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县防办,控制站点的重要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县防办。
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等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相关规定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出现灾险情时,及时向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防办报告,做到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每24小时上报1次险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灾险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核实灾险情,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防办;县防办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办。
洪涝灾害每24小时须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特别重大、重大灾害每2小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干旱灾害至少每10日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3.1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灾前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灾情进行评估。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领导变化情况,在汛前完成党政领导“双值班”、“分片包干责任制”和指挥机构人员的调整。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责任人(以下简称“三个责任人”),明确“三个责任人”工作职责。
3.3.2 工程准备。做好堤防、水库水电站、河道整治、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工程运行准备,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防洪工程等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在建的涉水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工作措施。
3.3.3 预案准备。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方案,强化应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突发工险情、特大干旱等超常规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3.3.4 队伍准备。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统筹,畅通应急联络渠道,健全联动响应机制。
3.3.5 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3.3.6 督查检查。实行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负责开展隐患排查,县防办进行督查,建立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预警共划分为江河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渍涝灾害预警、工程灾害预警、干旱灾害预警、供水危机预警等六类。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见附件1)。
3.5预警发布与解除
有升级为Ⅰ级、Ⅱ级预警的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上报市政府或市防指,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防指按规定发布;Ⅲ级预警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Ⅳ级预警由县防办主任主持会商。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防指发布,县防指接到预警信息后,按照规定执行;紧急情况下可由县防指先发布后再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县防指发布。县政府或县防指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当同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防指发布Ⅳ级预警信息有升为Ⅲ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县政府,按规定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县政府或县防指发布的Ⅲ级预警信息,有升为Ⅱ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或市防指,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防指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6 预警行动
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通过通讯运营商、广播、电视台、户外电子视频等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针对灾害高风险区域发布重点信息,向相关责任人、网格员等定点推送关键信息;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做好安置点设置及相关物资准备,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军队应急力量、社会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向高风险区域前置力量,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灾害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3.6.2 县防指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行动
县气象、水利(水文)等部门做好信息监测报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强值班值守,根据行业特点,分析研判风险,及时发布信息,提前采取应对措施,重点对内涝点、隧道、车库、地下商场、水源工程等重要部位进行排查、整治,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准备到位。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做好启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准备以及经研判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预警行动可结合实际,参照应急响应措施执行。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洪旱灾害趋势研判,做好物资、应急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并对危险源、灾害点迅速加以处置。及时向灾害高风险区域发布重点信息,向相关责任人、网格员等定点推送关键信息,落实“叫应”机制。开展打井、提水、送水、应急调水等抗旱工作。
3.8 防汛抗旱预警发布流程图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事发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灾害发生后,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力减少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收集掌握受灾情况并报送。洪涝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干旱灾害发生后,组织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先期处置工作。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I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经县防指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县城区3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0毫米。
(3)乌江、郁江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洪水,或预报乌江、郁江发生流域性超标准洪水或超过2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县城水位发生超保证水位以上或超过2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水位。
(4)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出现或可能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 10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6)乌江干流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垮塌。
(7)大中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
(8)全县10个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或20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
(9)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办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事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Ⅱ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经县防指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县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
(3)乌江、郁江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洪水,或多个河流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洪水;预报乌江、郁江发生超保证洪水;县城水位已达到232米及以上。
(4)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塌、溃坝、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在10000人以下,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3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
(6)乌江、郁江的河道干流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垮塌或出现重大险情。
(7)重点小型水库(水电站)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大中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8)全县4—9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或10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20个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
(9)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办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事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Ⅲ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黄色预警,经县防指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县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3)乌江流域彭水县城水位将要超过229米及以上;其余中小河流或其他场镇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洪水;或预报乌江、郁江发生超警戒洪水或除乌江、郁江以外的1条河流将发生超保证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县级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3000人以下、1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
(6)一般干支流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垮塌或发生重大险情,或重点场镇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面积垮塌。
(7)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重点小型水库(水电站)、山坪塘、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出现严重险情。
(8)全县1—3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或4—9个乡镇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10个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
(9)发生其他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办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事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蓝色预警,经县防指研判可能出现一般洪涝灾害。
(2)县城区6小时降雨量超过80毫米。
(3)乌江流域彭水县城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或超过227米;其余中小河流或其他场镇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洪水;或预报乌江、郁江之外的其它河流将发生超警戒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县内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000人以下,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
(6)一般干支流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险情,或一般乡镇(街道)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垮塌、受损较重。
(7)一般小型水库(水电站)、山坪塘、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8)全县1—3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4—9个乡镇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或10个以上乡镇发生轻度及以上干旱。
(9)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办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事件。
Ⅰ级应急响应:县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市防指宣布启动Ⅰ级响应时,县防指应立即组织有关领导和部门开展会商研判,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县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或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同意后,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市防指宣布启动Ⅱ级响应时,县防指应立即组织有关领导和部门开展会商研判,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一般情况下,由县防指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特殊情况下可由市防办直接启动。Ⅲ级响应启动程序:县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经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同意后,启动对应层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Ⅳ级响应:一般情况下,由县防指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特殊情况下可由市防办直接启动。Ⅳ级响应启动程序:县防办统筹考虑灾情程度,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经县防指副指挥长同意后,启动对应层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1)成立专项应对指挥机构。县防指组织召开会议,成立专项应对指挥部。专项应对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等;成立专家组,明确专家组组长。
(2)坐镇指挥。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防指指挥长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有关乡镇(街道)、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专家对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专项应对指挥部及时将会商研判结果和安排向市防指报告,服从市防指的统一调度。
(3)靠前指挥。按照专项应对指挥部安排,县防指指挥长(或专项应对指挥部安排的其他领导)率队(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县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待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服从市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4)加强值班值守。气象、水利等部门在县防办联合值守、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
(5)开展救援行动。县防指按程序申请驻彭部队支持抢险救灾,县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应急送水,必要时请求市级应急救援队增援。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跨权限时请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专家组提供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和决策建议。
(6)实施现场管控。县水利局实施水量调度;县公安局实施交通管制,畅通救援通道,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隧道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县交通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电力、燃气等单位根据需要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必要时,可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7)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第一时间组织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实施撤离转移,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
(8)对受困、落水人员及时施救;对可能导致次生事故灾害的失控打流船舶、大型漂浮物、危险物品等实施应急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排涝、排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
(9)教育、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和指导受灾区域涉及行业监管的重要单位、重要工程、重要设施的抢险救灾。
(10)发布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相关乡镇(街道)及时收集灾情动态并上报县防指,县防指汇总后上报市防指。县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县委网信办和县融媒体中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1)做好上级对接。专项应对指挥部负责对接市防指派出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接受其指导或指挥;财政、应急、水利等部门视情申请物资和资金增援。
(1)成立专项应对指挥机构。县防指组织召开会议,成立专项应对指挥部。专项应对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等;成立专家组,明确专家组组长。
(2)坐镇指挥。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有关乡镇(街道)、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专家对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3)靠前指挥。按照专项应对指挥部安排,县防指副指挥长率队(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县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4) 加强值班值守。气象、水利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 工情、险情。
(5)开展救援行动。县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应急送水,必要时请求市应急救援队增援。县防指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跨权限时请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专家组提供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和决策建议。
(6)实施现场管控。县水利局实施水量调度;县公安局实施交通管制,畅通救援通道,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隧道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县交通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电力、燃气等单位根据需要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
(7)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第一时间组织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实施撤离转移,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
(8)对受困、落水人员及时施救;对可能导致次生事故灾害的失控打流船舶、大型漂浮物、危险物品等实施应急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排涝、排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
(9)教育、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和指导受灾区域涉及行业监管的重要单位、重要工程、重要设施的抢险救灾。
(10)发布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相关乡镇(街道)及时收集灾情动态并上报县防指,县防指汇总后上报市防指。县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县委网信办和县融媒体中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坐镇指挥。县防指副指挥长或县防办主任坐镇统一领导指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有关乡镇(街道)、气象、水利等部门和专家对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
(2)靠前指挥。县防办主任视情况率队赴灾区一线,指导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接手指挥权。
(3)加强监测预警工作。气象、水利等部门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汇报。
(5)开展救援行动。受灾地乡镇(街道)根据本级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负责开展具体抢险救援工作。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群众,组织力量开展先期救援,搜救被困人员,救治受伤群众,控制事态发展,避免灾害扩大升级。
(6)实施现场管控。受灾地乡镇(街道)对受灾现场实施管控,设立警戒区域,严控现场出入人员和车辆,开辟应急救援通道,维护现场秩序。摸排掌握灾害情况,收集受灾区域周边人口、地理、企业、物资、危险源等信息,辅助领导指挥决策。妥善应对先期到场的新闻媒体,审慎发表灾情相关言论,坚决避免因言论不当造成负面舆情。
(7)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第一时间组织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实施撤离转移,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
(8)对受困、落水人员及时施救;对可能导致次生事故灾害的失控打流船舶、大型漂浮物、危险物品等实施应急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排涝、排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
(9)教育、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和指导受灾区域涉及行业监管的重要单位、重要工程、重要设施的抢险救灾。
(10)发布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相关乡镇(街道)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县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县委网信办和县融媒体中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6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宣布启动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汛情、旱情、灾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况降低响应级别;当灾害过程已结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或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由宣布启动响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响应终止。
4.7后期处置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城乡供水工程和交通、电力、通信、水文等基础设施。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灾害发生后,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防指牵头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政府。
4.8 应急响应流程图
5 保障措施
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
通信管理部门(单位)为防汛抗旱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协调防汛抗旱信息的通信资源调度和防汛抗旱预警短信的应急发布。
县应急局统筹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
按照“配备合理、储备充足、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 力”的要求,完善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库;各乡镇(街道)道和消防救援队要按照“属地应对、贴近实际、适量储备”的要求,建立乡镇级防汛抗旱抢险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按照“自救为主、准备充分”的要求,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逐步形成全县防汛抗旱物资装备保障体系。县防指办公室应及时掌握物资储备品种、应用情况。
易旱、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用。
交通部门做好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预防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公安部门负责治安保障,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县财政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灾害发生时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紧急防汛期,由县防指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由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县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可依法有序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县民政局负责慈善捐赠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充分利用现有防汛抗旱系统、自动化监测系统、防汛抗旱专家库及防汛抗旱科研成果,为防汛抗旱提供技术支撑。
县防指组建和完善相应的防汛抗旱专家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调度,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县应急局和各乡镇(街道)根据现有条件建立救生通道、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就医。
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应通过编印发放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
各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联动处置、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防指每年至少开展1次防汛抗旱综合性演练。洪旱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每年针对性地进行演练。
县防办要根据防汛抗旱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洪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新要求,原则上每 5 年全面组织修订 1 次,部分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动态修订。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按相关程序颁布实施,并报县防办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彭水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彭水府办发﹝2020﹞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特别重大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
重大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较大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 亿元以上;
一般洪涝灾害: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
特大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10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以上);
严重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以上);
中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5%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以上);
轻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0%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1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以上)。
(一)Ⅰ级(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I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
(2)预计县城区有发生超保证洪水的趋势。
(3)过去48小时20个以上乡镇(街道)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气象观测站出现24小时雨量超过3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4)可能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山洪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0人以上。
(5)全县发生特大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6)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办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特别重大(Ⅰ级、红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二)Ⅱ级(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Ⅱ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
(2)预计县城水位将超过232米,或预计郁江有发生超保证洪水的趋势。
(3)过去48小时20个以上乡镇(街道)持续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24小时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分乡镇(街道)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4)可能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在3000人以上。
(5)全县发生严重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6)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办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重大(Ⅱ级、橙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三)Ⅲ级(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Ⅲ级(黄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Ⅲ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黄色预警。
(2)预计县城水位将要超过229米,或者场镇有发生超保证洪水的趋势。
(3)过去24小时大部分乡镇(街道)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分乡镇(街道)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4)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山洪、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人以上。
(5)全县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0日内、其余时段预计2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6)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办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较大(Ⅲ级、黄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四)Ⅳ级(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Ⅳ级(蓝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蓝色预警。
(2)预计县城水位已达到警戒水位或超过227米,或场镇有发生超警戒洪水的趋势。
(3)过去24小时大部分乡镇(街道)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乡镇(街道)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部分区域有可能出现超过100毫米的降雨。
(4)可能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山洪、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人以下。
(5)全县发生轻度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0日内、其余时段预计20日无有效降雨,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雨。
(6)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上级防办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一般(Ⅳ级、蓝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县委、县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研究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政策法规,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武警彭水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彭水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
县应急局:负责县防办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较大水旱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组织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建立应急管理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所属乌江、郁江河站点的水雨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实时预测、预报信息,向有关乡镇街道提供其辖区内所属站点的实时、预报信息。负责开展水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指导重点水工程防震减灾能力建设。
县气象局:对影响汛情旱情的中长期天气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全县及重点区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及时预报及滚动监测预报;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向县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及时通报重要灾害天气信息。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洪旱灾害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处置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教委:负责向学校师生宣传防洪、减灾和救灾相关知识;负责教育系统防洪安保工作。
县经信委:负责协助做好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工业企业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协调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的应急用电;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协调防汛抗旱信息的通信资源调度。
县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协助做好被洪水围困群众的撤离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民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中央、市级重特大防汛抗旱资金的申报,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和监督。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因水旱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全县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洪安全和城市内涝防范应对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做好市政公用设施防洪安全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负责汛期乌江干线彭水段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水情通报,开展预警宣传,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开展辖区内因洪水引发的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组织指导灾区抢修农业机械,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灾区,帮助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并做好农业生产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县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洪抢险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应急生活物资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县文化旅游委:根据县防指和县气象局等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灾情和气象等资料,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洪工作及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卫生应急队伍救治负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疫情暴发;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人武部、武警彭水县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协助支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主要负责重大防洪抢险任务和组织抗旱送水等工作。
国网彭水供电公司: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