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的通知》(渝财环〔2023〕85号)及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精神,为加速推进有关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下达2024年因自然灾害房屋毁损、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资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流程
根据相关乡镇(街道)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的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及因灾死亡人员等灾情数据和2024年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台账,经乡镇(街道)深入现场核实,符合救助的相关规定后,按照相关标准,乡镇(街道)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将资金打入受灾群众账户。
二、补助标准
1.倒塌房屋、严重损毁房屋按照5000元/间给予补助,四间以上的不得超出20000元;一般损坏房屋按照500元/间给予补助。
2.灾害应急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杯、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规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 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3.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 20 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4.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5.请有关乡镇(街道)严格使用救灾资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倒损房屋维修重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6.有关乡镇(街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好、用好补助资金,要保障重点,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倒损房屋资金、灾害应急救助资金、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及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各乡镇(街道)务必于2024年7月10日前发放完成;倒塌房屋、严重损毁房屋,各乡镇(街道)务必于2025年春节前完成重建任务,确保受灾人员春节前入住新居。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