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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009150259E/2020-00004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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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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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春季禁渔的通告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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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春季禁渔的通告

彭水府发〔20208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相关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函字〔202021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水域禁渔制度的通告》(渝农发〔201624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实施春季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2020310时至202063024时止。

二、禁渔范围

我县境内除长溪河外(长溪河鱼类自然保护区已实行全年禁渔)乌江、郁江、芙蓉江等天然水域。

三、禁渔要求

禁渔期全县天然水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所有捕捞、游钓作业;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宾馆、酒楼、餐馆等饮食行业和水产品经营业主销售、收购、经营江河鱼类品种,做到“渔船入港、渔网入库、渔民上岸”。

四、相关事宜

对违反禁渔期有关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7884558678842269

特此通告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