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0259E/2022-00002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3-23
  • 标题
  •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渝公规〔2022〕1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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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细则》的通知

渝公规〔2022〕1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
〈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2216日经市公安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组织学习,熟知政策。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组织民警及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细则》,熟知举报奖励工作的办理程序及要求,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及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要采取多种方式,对《细则》进行广泛宣传及解释,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确保政策实施取得实效。

三、提前谋划,按期推行。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应当主动联系财政部门,落实奖励资金。同时,要抓紧组织本单位警务保障部门及办案部门共同对奖励资金的领取与发放工作进行研究,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奖励资金管理机制,确保政策顺利推行落实。

    特此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1日

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以下简称有奖举报)工作办理程序,按照《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公安局是有奖举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奖举报工作指导和政策解释,统筹推进全市有奖举报工作。

第三条 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有奖举报工作的具体实施,积极协调本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指挥部门是有奖举报信息的受理部门。

市公安局指挥部门负责受理全市12110短信有奖举报信息和主城区范围110电话有奖举报信息。

其他各级公安机关指挥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110电话有奖举报信息。

第五条 指挥部门受理举报时,应当询问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并如实记录举报人提供的下列信息:

(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违法行为种类;

(三)涉事车辆的类型、颜色、车牌号;

(四)涉事车辆的行驶方向;

(五)其他与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关的信息。

举报人通过口头方式向民警举报的,接受举报的民警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向举报人核实相关情况并报告指挥部门。指挥部门应当做好记录。

举报人提供照片或者相关视频资料的,办案民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核实处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查获违法嫌疑人后,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及时固定证据,并将查获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七条 经过现场处警,确实无法查获违法嫌疑人或者无法证实违法行为存在的,现场民警应当向指挥部门报告处警或者查证过程,并将相关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奖励资金管理机制,按照保密、方便、合规的原则办理奖金发放事宜。

第九条 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奖励资金发放内部审批制度。

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对行为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决定后,办案单位应当根据《办法》关于各项违法行为对应的举报奖励金额,按照“一项一报”的原则制作《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审批表》(见附件1),并逐级呈报审批。

各区县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考本细则附件中的《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审批表》,制作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审批表。

第十条 各区县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信息,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金发放的审批工作,并通知举报人在30日内领取奖金。

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以及逾期不领奖将视为自动放弃的后果。

举报人本人无法领取的,告知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但受托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明、举报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对于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等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受托人凭填写的《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回执》(见附件2)领取奖金。

公安机关应当审核相关身份证明和委托材料。

第十二条 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指挥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民警接受口头举报后向指挥部门报告的,举报时间以民警报告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发放奖金,但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如实记录反馈情况:

(一)违法行为不属于《办法》规定有奖举报的范畴;

(二)举报人不属于第一顺位举报人;

(三)其他不宜发放奖金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安排人员专门负责有奖举报相关材料的保管工作,并建立有奖举报工作台账。

对于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有奖举报应当坚持“一案一档”的原则,每件有奖举报案卷应当收存以下材料:

(一)指挥部门的接转警记录材料;

(二)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处理或者处罚决定文书;

(三)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审批表;

(四)举报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领取的,还应当收存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五)举报人或者受托人签字的奖金发放回执。

第十六条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对举报的信息应当查证而不予查证;

(二)泄露举报相关信息;

(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有关奖励工作;

(四)与他人串通骗取举报奖金。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细则的,按照《重庆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公安机关有关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的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巴南区、北碚区。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1日起施行。2015年8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渝公发〔2015〕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安(分)局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审批表(供参考)

     2.       公安(分)局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回执

附件1

       公安(分)局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审批表

(供参考)

简要案情:

年     月       日    时    分,队(所)通过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在(具体地点)查获一起(案件名称)案件,现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处罚。(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办案民警意见:

根据《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项之规定,拟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元,妥否,请示。

办案人:

年   月     日

支(大)队或者派出所分管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支(大)队或者派出所主要领导审批(500元及以下):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审批(501元-   1000元):

年   月     日

局主要领导审批(1001元 -2000元):

年   月     日

附件2

       公安(分)局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回执

根据《重庆市举报农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               项之规定,现对举报人         (姓名)举报           (案件名称)奖励人民币金额       (大写:        )。

领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领款时间:                 领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