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身份证通办工作的便民措施
日期: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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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更好地服务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简化优化居民身份证受理材料和工作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重庆市户籍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可向市内任一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领、换领、补领证件,免费采集指纹和人像信息,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后在受理点领取。可自愿申请邮递领取,邮递范围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一)申领。十六周岁以下公民,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申请人亲属关系则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公安机关拍照留存申请人与监护人同框的图像信息。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申请人本人持居民户口簿申请。

异地申领需现场签订书面承诺书,其中跨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还需交验并上传居住、务工、就学的材料。

(二)换领。十六周岁以下公民,申请人持原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申请换领。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申请人持原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

(三)补领。十六周岁以下公民,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申请人申请补领。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申请人本人申请补领。

二、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继续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公安机关任一临时居民身份证通办点申请办证,3日内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