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3-00054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8
  • 发布日期
  • 2023-08-01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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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31

被处罚单位:彭水县柿子场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廖雪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0U9LE4F

注册地址:重庆市彭水自治县龙射镇葡萄村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36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外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彭水县柿子场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廖雪双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负责人冉东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2023616日对企业现场检查时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3616日对现场负责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7.2023616日对企业现场检查时所做《视听资料》;

8.2023616日所做《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为彭水县柿子场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证据5-8证明彭水县柿子场生猪养殖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外环境造成污染的事实;

证据9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

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271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3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彭水县柿子场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屡次引起周边居民的投诉举报,影响较为恶劣且落实整改要求不及时、不到位,酌情予以从处罚。因本案所用法律条款未设定处罚金额下限,故不代入裁量计算公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