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3〕2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国平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彭国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39548235C
注册地址: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过江村6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彭水国平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2023年6月26日对彭水县国平矿业有限公司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2023年6月28日对现场负责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7.2023年6月26日对彭水国平矿业有限公司所做《视听资料》;
8.2023年6月26日对彭水国平矿业有限公司所做《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等证据为凭。
证据1-4证明彭水国平矿业有限公司是违法主体;
证据5-8证明彭水国平矿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
证据9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承担全过程的主体责任,完善对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的全面记录,既减轻了执法人员的执法负担,也是企业面对周边环境不明污染源时自证清白的工具。
2.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对彭水国平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复查时该公司已经部分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但不能达到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的要求。
3.彭水国平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后果较轻,影响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所用法律条款设定处罚金额上下限,应代入裁量计算公式。
罚款金额X=N+(M-N)×[(A-1)/4]×(1+B) (其中N:50000,M:200000,A:1,B:-0.1),计算出裁量处罚金额X等于5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八项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11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