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3〕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萤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静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C1C7E031
注册地址:重庆市彭水自治县郁山镇天星社区2组10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市萤宝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3年8月1日对企业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年8月1日对企业现场检查时所作《视听资料》;
5.2023年8月2日对法定代表人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8月15日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证据1—2证明重庆市萤宝新材料有限公司是环境违法主体,证据3—6证明你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且未在检查发现的5日内完成整改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3〕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萤宝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仍未建立固废管理台账,我局于当天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由于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故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处罚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裁量情况如下:
X=N+(M-N)×[(A-1)/4]×(1+B)
X:裁量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上限
N:法定处罚下限
A:裁量系数(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不足100吨,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B:修正系数(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系数为-1;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
N=5;M=20;A=50%×1+50%×(1+1)/2=1
B=(-1+0+1)/(3×2)×30%=0
综上,计算可得:X=5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