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3〕4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倍涵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ADC6K2P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40层400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彭水自治县龙溪镇灯光村特大桥处的拌合站因围墙处有裂缝,导致厂区水泥废渣流入围墙外河沟处,部分水泥废渣进入水体内,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四川倍涵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2023年9月18日对四川倍涵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2023年9月22日对现场负责人董东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7.2023年9月18日对四川倍涵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所做《视听资料》;
8.2023年9月18日对四川倍涵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现场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为四川倍涵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证据5-8证明四川倍涵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彭水自治县龙溪镇灯光村特大桥处的拌合站因管理不善,未发现围墙处有裂缝,导致厂区水泥废渣流入围墙外河沟处,部分水泥废渣进入水体内,对外环境造成影响。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现场水泥形态较为固定,流动性较弱,只对周边环境造成少量污染;
证据9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1.2023年9月18日,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四川倍涵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后时,该公司立即对厂区外围的水泥废渣进行了清掏。
2.2023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四川倍涵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完成对流入厂区外围水泥废渣的清掏工作,并对厂区围墙的裂缝处进行了修补,确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3.四川倍涵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后果较轻,影响较小,且落实整改积极到位,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裁量情况如下:
罚款金额X=N+(M-N)×[(A-1)/4]×(1+B) (其中N:20000,M:200000,A:1,B:-0.1),计算出裁量处罚金额X等于2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