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富涵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文江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703275943
注册地址:重庆市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火石居委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2月16日接到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系统举报信息,于 2024 年2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下方10米处存在排污痕迹,下方200米山崖下也存在大量粪污堆积的现象,你养殖场未尽到及时收集、贮存、利用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管理职责,向外排放养殖粪污,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彭水富涵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4.2024年2月19日对彭水富涵农牧有限公司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2024年2月20日对法定代表人文江武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2月19日对彭水富涵农牧有限公司违法现场所做《视听资料》;
7.2024年2月19日对彭水富涵农牧有限公司违法现场所做《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8.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证据1-3证明违法主体为彭水富涵农牧有限公司,该公司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
证据4-7证明该养殖场下方10米处存在排污痕迹,下方200米山崖下也存在大量粪污堆积的现象,该养殖场未尽到及时收集、贮存、利用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管理职责,向外排放养殖粪污,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事实;
证据8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4〕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1.由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将该类违法行为纳入裁量因子范围,故不适用裁量罚款金额计算公式。
2.复查时,彭水富涵农牧有限公司已经对公司周边和山崖下方堆积的养殖粪污进行了淸掏处理,同时对山崖下方农田也进行了清理翻挖,确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了影响。同时,该公司又主动购入了一台养殖废水一体化处理设备,经调试,养殖废水处理效果良好,现该设备已投入使用。
3.彭水富涵农牧有限公司擅自将养殖粪污排入外环境,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该公司行为引起了较大的舆论关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处罚。但鉴于该公司未造成较大环境危害后果,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落实整改要求确实认真到位、主动真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