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4〕2号
被处罚单位:乐山市市中区季乐建材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姓名:季洪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02MAD68K83X9
注册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057号3幢2区3楼1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4年 1 月 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前进村6组的碎石加工厂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将清洗沙石所产生的工业废渣(污泥)直接排入下方靛水河河道内,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乐山市市中区季乐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
6.相关劳务承包合同;
7.2024年1月25日对乐山市市中区季乐建材经营部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8.2024年1月30日对现场负责人郑晓凯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9.2024年1月25日对乐山市市中区季乐建材经营部所做《视听资料》;
10.2024年1月25日对违法现场所取样本的监测报告;
11.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证据1-6证明违法主体为乐山市市中区季乐建材经营部;
证据7-10证明乐山市市中区季乐建材经营部位于彭水自治县靛水街道前进村6组的碎石加工厂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将清洗沙石所产生的工业废渣(污泥)直接排入下方靛水河河道内,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证据11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4〕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1.复查时,乐山市市中区季乐建材经营部已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乐山市市中区季乐建材经营部出资,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清理河道堆积的工业废渣(污泥);目前靛水河河道整治项目正在施工,部分河道堆积的工业废渣(污泥)已被清理。
2.你公司擅自将清洗沙石所产生的工业废渣(污泥)直接排入靛水河河道内,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该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确有积极整改。现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个性、共性和修正因子的相关规定,予以裁量:
个性裁量因子:
排放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为1)
排污情况:超标5倍以上(裁量等级为5)
共性裁量因子:
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
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修正裁量因子:
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
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1)
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
用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X=N+(M-N)×[(A-1)/4]×(1+B)(其中N:20000,M:200000,A:3,B:0),计算出裁量处罚金额X等于11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