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4〕3号
被处罚个人:王小芬
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7849
注册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新田镇庹家村4组2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4月17日对你所经营的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王小芬负责经营的保家镇鹿山居委三江口打砂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堆放场未密闭,也未设置严密围挡或采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砂石料露天堆放,不符合规范生产的要求,存在扬尘污染的风险,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原彭水县艳川沙石加工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3.2024年4月17日对保家镇鹿山居委三江口打砂场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4月19日对负责人王小芬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4月17日对保家镇鹿山居委三江口打砂场违法现场所做《视听资料》;
6.2024年4月17日对保家镇鹿山居委三江口打砂场违法现场所做《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7.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自然人王小芬,负责经营保家镇鹿山居委三江口打砂场;
证据3-6证明该打砂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堆放场未密闭,也未设置严密围挡或采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不符合规范生产的要求,存在扬尘污染的风险,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违法事实;
证据7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4〕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1.由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将该类违法行为纳入裁量因子范围,故不适用裁量罚款金额计算公式。
2.2024年5月3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保家镇鹿山居委三江口打砂场整改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该打砂场堆放场已使用密闭式防尘网,对堆放的砂石料进行严密覆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3.王小芬负责经营的保家镇鹿山居委三江口打砂场堆放场未密闭,也未设置严密围挡或采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砂石料露天堆放,不符合规范生产的要求,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但鉴于该打砂场未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落实整改要求认真到位,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