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4-00044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7
  • 发布日期
  • 2024-08-07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环罚〔2024〕4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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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4〕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洛格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小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FNJ76K

注册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桑柘镇鹿箐村二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 2024 64日接到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信息(彭水县第27批,受理编号D3CQ202406030026),于 2024 6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彭水县汉葭街道柏杨村2组的养殖场擅自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排放到将正门下方约50米外,堆积形成了面积约占1亩的污染区,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洛格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2024年6月4日对重庆洛格农业有限公司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4年6月6日对现场负责人张平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6月4日对重庆洛格农业有限公司违法现场所做《视听资料》;

8.2024年6月4日对重庆洛格农业有限公司违法现场所做《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洛格农业有限公司;

证据5-8证明该公司位于彭水县汉葭街道柏杨村2组的养殖场擅自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排放到将正门下方约50米外,堆积形成了面积约占1亩的污染区,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事实;

证据9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62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4〕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1.由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将该类违法行为纳入裁量因子范围,故不适用裁量罚款金额计算公式。

2.复查时,重庆洛格农业有限公司已对正门下方约50米外排放的养殖废弃物进行了清理,受污染土地经翻转后用于复垦。

3.重庆洛格农业有限公司擅自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排入外环境,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但鉴于该公司未造成较大环境危害后果,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落实整改要求认真到位,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