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4-00045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7
  • 发布日期
  • 2024-08-07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环罚〔2024〕5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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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4〕5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县平伟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姓名:廖秀平  

公民身份号码:5135**********73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AC807K8P

地址:彭水县迁桥乡长湾村7组(因行政区划变化,现为彭水县长生镇长生社区7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 2024 527日接到彭水县人民政府交办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举报信息,于 2024 6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下方约50米外发现外接软管,直接接入下方溶洞,现软管处于损坏状态,软管前端无接头处,但溶洞周边有排污痕迹,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彭水县平伟养殖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4.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5.2024年6月4日对彭水县平伟养殖场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4年6月4日对法定代表人廖秀平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6月4日对彭水县平伟养殖场违法现场所做《视听资料》;

8.2024年6月4日对彭水县平伟养殖场违法现场所做《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为彭水县平伟养殖场;

证据5-8证明该养殖场下方约50米外发现外接软管,直接接入下方溶洞,现软管处于损坏状态,软管前端无接头处,但溶洞周边有排污痕迹,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事实;

证据9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62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4〕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1.由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将该类违法行为纳入裁量因子范围,故不适用裁量罚款金额计算公式。

2.经调查,彭水县平伟养殖场由于排污管道破裂,部分粪污混入雨水管网后通过软管排入养殖场下方溶洞。彭水县长生镇人民政府已于5月22日、5月29日分别责令该养殖场实行雨污分流措施,落实排污管道,清理外溢粪污。2024 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养殖场已落实一部分整改措施,但后半部分软管还未拆除,且溶洞旁边原存的粪污也未进行清理。经复查,被我局责令改正后,该养殖场已对下方溶洞口用石料进行了封堵,石料表面再用泥土进行了二次覆盖,同时清理了溶洞口周边残留的养殖废弃物。

3.彭水县平伟养殖场未尽到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雨污分流的管理要求,将部分混合养殖废弃物的雨水直接排入下方溶洞,依法应予处罚。考虑到该养殖场无直接向溶洞排放养殖废弃物的主观故意,且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养殖场向溶洞直排养殖废弃物,外接雨水软管也处于损坏状态,软管前端无接头处。鉴于该养殖场违法行为较轻,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落实整改要求认真到位,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