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4〕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瑞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永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147CE0P
注册地址:重庆市彭水自治县桑柘镇桑柘社区8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7月13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明确要求每年开展一次废气自行监测,你单位在2023年7月13日至2024年8月19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瑞鑫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重庆瑞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重庆瑞鑫矿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重庆瑞鑫矿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1—5证明重庆瑞鑫矿业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
6.2024年8月19日对重庆瑞鑫矿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8月19日对重庆瑞鑫矿业有限公司违法现场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4年8月19日对重庆瑞鑫矿业有限公司违法现场所做《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9.重庆瑞鑫矿业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
证据6—9证明重庆瑞鑫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监测的环境违法事实。
10.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证据10证明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4〕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监测,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行为类型:未开展自行监测(裁量等级3);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计算结果为伍万陆千元整。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局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