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4-00063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 标题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环不罚〔2024〕4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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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44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环境管理中心(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3MB0X470440

地址:彭水县靛水街道张家坝村侯家湾

法定代表人:唐亮

我队于202410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一季度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未达到90%(实际为81.46%)、补全有效传输率未达到95%(实际为90.66%)及以上,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1.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环境管理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环境管理中心(渗滤液处置站)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环境管理中心(渗滤液处置站)负责人林久万身份证复印件;

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环境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庹嘉家身份证复印件;

5.20241021日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环境管理中心(渗滤液处置站)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

6.20241022日对渗滤液处置站负责人林久万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7.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截图。等证据为凭。

证据14证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环境管理中心(渗滤液处置站)的环境违法主体身份;

证据58证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环境管理中心(渗滤液处置站)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中“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已于202426日将设备故障情况报告我局,在设备配件到位后及时维护,保证了后续运行无主观故意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