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4〕7号
被处罚单位:彭水县顺捷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姓名: 周建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43MA60TULD8Y
注册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桑柘镇易家村7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位于彭水县桑柘镇易家村7组的养殖场(以下简称该养殖场)旁边100米处存在养殖粪污排放痕迹,外排粪污形成一条长约20米、宽约2米的污染带,污染带区域树木大量枯死;2.将该养殖场粪污经管网排放至厂区外约400米处的露天荒地。你公司未尽到及时收集、贮存、利用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管理职责,向外排放养殖粪污,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彭水县顺捷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4年9月13日对彭水县顺捷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9月13日对法定代表人周建刚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9月13日对彭水县顺捷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现场所做《视听资料》;
6.2024年9月13日对彭水县顺捷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现场所做《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7.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彭水县顺捷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证据3-6证明该养殖场旁边100米处存在养殖粪污排放痕迹,外排粪污形成一条长约20米、宽约2米的污染带,污染带区域树木大量枯死;该养殖场粪污经管网排放至厂区外约400米处露天荒地的违法事实;
证据7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4〕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1.由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将该类违法行为纳入裁量因子范围,故不适用裁量罚款金额计算公式。
2.复查时,彭水县顺捷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对周边堆积的养殖粪污进行了淸掏处理,目前该公司已完成了相关整改工作,确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了影响。
3.鉴于该公司未造成较大环境危害后果,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落实整改要求认真到位,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