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彭水县友修肉牛养殖场
经营者:王友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7H3M7X
地址:重庆市彭水自治县芦塘乡坡坪村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在山坡下方形成了一条宽2至3米,长约500余米的污染带,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彭水县友修肉牛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者王友修身份证复印件;
3.2024年11月20日对彭水县友修肉牛养殖场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1月21日对经营者王友修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11月20日对彭水县友修肉牛养殖场违法现场所做《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6.2024年11月20日对彭水县友修肉牛养殖场违法现场所做《视听资料》;
7.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彭水县友修肉牛养殖场,该养殖户为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二十头小于二百头的养殖专业户;
证据3-6证明该养殖场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在山坡下方形成了一条宽2至3米,长约500余米的污染带,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证据7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1.2024年12月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彭水县友修肉牛养殖场整改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养殖场已铺设管道将养殖粪污导入沼液池中进行初步收集,后续该养殖场将对养殖粪污规范还田还土。
2.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对24类常见违法行为外的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的规定,本案共性裁量因子为: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1),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计算结果为2000元。
3.彭水县友修肉牛养殖场擅自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排入外环境,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但鉴于该养殖场违法行为较轻,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落实整改要求认真到位,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