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5-0001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14
  • 发布日期
  • 2025-02-14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环罚〔2025〕2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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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2

当事人名称彭水县星姚生猪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向国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3MA619ERU3E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芦塘乡星光村6组(小地名:大石窖)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4112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沼液池建设不合格,池体底部有部分未硬化,造成粪污排入外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彭水县星姚生猪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者向国金身份证复印件;

3.20241121日对彭水县星姚生猪养殖场所做《现场检查(勘)笔录》;

4.20241121日对经营者向国金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5.20241121日对彭水县星姚生猪养殖场违法现场所做《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6.20241121日对彭水县星姚生猪养殖场违法现场所做《视听资料》;

7.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为彭水县星姚生猪养殖场

证据3-6证明该养殖场沼液池建设不合格,池体底部有部分未硬化,造成粪污排入外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证据7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十三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5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411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1.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设定处罚金额下限,本局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五条第三款: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可不代入公式计算”的规定,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2.彭水县星姚生猪养殖场沼液池建设不合格,池体底部有部分未硬化,造成粪污排入外环境,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该养殖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三十九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万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4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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