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日期: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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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许可证注销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我局决定对以下一家单位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序号

排污单位名称

被注销排污许可证编号

注销时间

注销

原因

1

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彭水第一分公司

993144C001Q

2023117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