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医保发〔2019〕3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经局办公会审核通过,现将《彭水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彭水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1月29日
彭水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讲求效益,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开支,坚持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统一性。坚持费用审批“一支笔”原则和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制度。
二、财务报销及审批
(一)报销程序:所有发票先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事由,经科室负责审核后,再由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报销。
(二)报账时所有发票必须有以下内容:日期、品名、数量、单位、金额;填写发票的单位或个体户的名称、地点、印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和日期,发票附件必须有经办人填写的大写金额。
(三)报销金额:除接待、基建维修费和项目专项资金外,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局长办公会审定。
三、经费支出管理
会计协助分管财务的领导统一管理和调度单位资金。按月向主要领导通报经费的使用情况,做到账目清楚。
(一) 会议费用管理
各类会议按照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召开,由办公室统筹。一般不安排食宿,特殊情况需安排的需报分管领导同意。各类会议一律不准发放纪念品,不准在营业娱乐场所安排任何娱乐活动。
(二)接待费用管理
严格执行彭水机管发〔2018〕22号文件精神,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控制公务经费开支。
1.接待工作必须坚持“热情、周到、大方、勤俭、节约”的原则。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其他人签字无效(局领导临时安排除外)。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县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中,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接待工作陪餐一次,工作陪餐开支标准不超过100元/人,日餐(即除工作陪餐一次以外的午餐、晚餐)开支标准不超过每人80元/餐。
2.严格接待审批管理。
(1)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办公室根据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务活动公函开展公务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一律不予接待。上级临时性检查指导工作,公务接待以办公室电话记录或者下发的相关文件代作接待函件。
(2)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办公室加强审批控制,坚持“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在公务接待前根据公务活动公函中告知的内容,制作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公务接待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3)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一事一结,公务结束后,接待经办人员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
(4)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制度。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场结清费用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接待费用报销手续,报销程序为:经办人签字→安排接待的局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三)物资采购管理
1.局机关所需的办公用品及设施,由各科室提出计划,经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按政府采购程序统一采购。
2.办公用品实行领用签字制度,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落实专人管理,每年度清对一次。凡调离本单位的,必须进行办公用品移交,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四)差旅费用报销管理
差旅费用严格按彭水财行〔2018〕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出开会、办事、学习等经领导批准后可在财务室适当借支。
1.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原则上3天以内报清差旅费。两人以上随同出差的,由其中1人负责报账(包括驾驶员)。所有差旅费用需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
2.住宿费。职工在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每晚150元以内,县外一般地区出差住宿费每晚150元以内;局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干部在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每晚175元以内,县外一般地区出差住宿费每晚150元以内,以上标准如只有1人出差时可分别按300元、300元、350元、300元的标准报销;县内各乡镇(城区三个街道除外)100元以内,凭住宿发票报销。对到市内主城地区应住宿宾馆而未住宿宾馆的人员给予定额补助,标准为每晚100元。
3.伙食补助。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内主城区和市外城市补助100元(按在主城区、市外城市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市内县外一般地区补助90元;县内下乡补助90元(不含城区三个街道)。
4.市内交通费补助。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到市内主城区和市外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不含街道)每人每天60元,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补助交通费。职工在县级机关车补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补助和各类车票。
5.车船费。因公出差车船票按实际里程和规定标准凭票报销。凡借出差之机绕道旅游观光的,其绕道部分的差旅费一律不予报销。
6.到基层单位、市内或市外挂职、交流、锻炼、支援工作者,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2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7.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培训的人员(提升学历的学习除外),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按出差标准补助;学习1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含1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20元;学习一年以上,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培训在工作所在地的不报销补助。车船费、住宿费按规定报销。
(五)职工一般不得借公款,因公事和个人因非常特殊情况需借公款者,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在备用金中暂借。出差等因公事借款,在出差结束后的5天内结算清楚;个人借公款,最多不超出3个月,严禁久借不还。
(六)小车维修及油费管理按车辆管理制度执行。
(七)基建、维修费用。基建、维修项目均按规定实行预结算审核,0.5—3万元以内的房屋维修、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由班子成员会签同意后实施;3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金额较大的实行招投标。
(八)探亲费报销。严格按渝人发〔2002〕18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报销费用。
(九)职工医药费、生育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制度自2019年1月29日起执行,县上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彭水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19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