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府办发〔2022〕160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25号)、《市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银保监局、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重庆市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残联、税务局关于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78号)、《市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医疗保险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卫发〔2017〕123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全国、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参保目标任务以各乡镇(街道)2019年至2021年参保平均数,结合辖区内户籍人口变化情况作为计算基数,最低参保完成率应达到95%以上。各类享受政府资助人员,特别是县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稳定脱贫户八类低收入人群,参保率必须达到100%。
二、工作原则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落实户籍地参保原则,参保居民通过县税务局配发给村(社区)的专用POS机进行申报缴费、现金缴费,推广微信、支付宝、渝快办等多种缴费方式。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持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县财政局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三、缴费标准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档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
(二)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二档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25元。
四、政府资助的参保范围及标准
(一)资助对象。县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供养对象、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户,县医保局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县残联认定的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未纳入低收入监测的稳定脱贫人口,县卫生健康委认定的计生奖扶和特扶残扶对象(含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上述人员由各认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县医保局在参保系统中进行特殊人员类别标识。
(二)资助标准。对特困供养对象、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扶养人员按一档缴费标准的100%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档的,按一档缴费标准的90%给予资助;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和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档的,按一档缴费标准的70%资助;上述9类人群自愿参加二档的,按一档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在乡老复员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二档缴费标准全额资助。计生奖扶、特扶和残扶(含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加一档、二档均按一档缴费标准的80%和100%资助。未纳入低收入监测的稳定脱贫人口,参加一档、二档均按每人50元标准定额资助。
(三)资金来源及申请流程。特困人员(含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的资助参保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低收入人口全面参保。过渡期内,上述人员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参保财政补助部分,由县财政另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的资助参保资金,由统筹市级以下衔接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计生奖扶和特扶残扶对象资助参保资金(根据渝卫发〔2017〕123号),由县级财政负责,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转移支付。
县税务局根据人员认定部门审核情况并签字确认后再到县财政局申请资助款项,7月1日前全额缴费后进入资助的人员,实行每月退费后再缴费处理,7月1日后新进入资助身份,次年第一个季度统一退费。
五、参保缴费时间
根据有关要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资助对象信息收集、核对工作,各对象认定主管部门向县医保局提交资助对象花名册。县医保局进行资助标识,同时县税务局根据各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资助标准在税务征收系统中进行资助标准维护,做好征收准备工作。
(二)2022年10月26日—2022年12月31日(税务系统预计12月16-31日升级,升级期间不能办理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县税务局及时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进行征收入库。
(三)2022年10月26日—2022年12月31日。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按照规定流程及时进行到账确认、数据交换和权益记录,确保集中征收期参保缴费人员在2023年1月1日能够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参保缴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详细可行的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村(社区)干部在缴费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做到定目标、定人员、定进度、定责任,确保圆满完成参保缴费任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宣传力度,丰富宣传途径,营造参保缴费的良好氛围。特别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收职能划转到税务征收后的征缴流程变化、参保资助标准变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动员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卫生健康委、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保局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会同各乡镇(街道)做好各类资助对象的摸底核查工作,配合提供资助花名册,确保政策标准统一、口径一致,数据真实可靠。
(四)严格规范操作。认真、准确提供和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必须依据户口簿人员信息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详实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做好信息核对、人员类别标识。特殊困难群体做到资助参保一个不漏,确保100%参保。在录入信息时必须准确选择相应的家庭类别和人员类别,如因工作疏漏造成审计、稽核发现特殊困难人员未参保的单位,将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指导服务。县税务局负责及时收集汇总缴费进展情况报县医保局。县医保局成立指导组,深入乡镇(街道),及时加强对参保缴费工作的政策业务指导和服务,确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彭水自治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人员参保政府资助标准表
2.彭水自治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
附件1
彭水自治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特殊人员参保政府资助标准表
资助人员类别 |
参保档次及资助标准 |
个人缴费标准 | |
特困人员(含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人员) |
一档 |
350 |
0 |
二档 |
350 |
375 |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一档 |
315 |
35 |
二档 |
350 |
375 | |
低保边缘户 |
一档 |
245 |
105 |
二档 |
350 |
375 |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一档 |
245 |
105 |
二档 |
350 |
375 |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二档 |
725 |
0 |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
一档 |
245 |
105 |
二档 |
350 |
375 | |
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 |
一档 |
245 |
105 |
二档 |
350 |
375 | |
返贫致贫人口 |
一档 |
245 |
105 |
二档 |
350 |
375 | |
脱贫不稳定户 |
一档 |
245 |
105 |
二档 |
350 |
375 | |
边缘易致贫户 |
一档 |
245 |
105 |
二档 |
350 |
375 | |
突发严重困难户 |
一档 |
245 |
105 |
二档 |
350 |
375 | |
稳定脱贫人口 |
一档 |
50 |
300 |
二档 |
50 |
675 | |
计生奖扶人员 |
一档 |
280 |
70 |
二档 |
280 |
445 | |
计生特扶(残扶)人员 |
一档 |
350 |
0 |
二档 |
350 |
375 |
附件2
彭水自治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表 | ||
序号 |
乡镇(街道) |
2023年度参保任务 |
1 |
汉葭街道 |
56124 |
2 |
绍庆街道 |
33344 |
3 |
靛水街道 |
25936 |
4 |
高谷镇 |
15649 |
5 |
郁山镇 |
29145 |
6 |
保家镇 |
39809 |
7 |
桑柘镇 |
27173 |
8 |
鹿角镇 |
11452 |
9 |
黄家镇 |
12258 |
10 |
普子镇 |
24325 |
11 |
龙射镇 |
19196 |
12 |
连湖镇 |
17547 |
13 |
万足镇 |
5619 |
14 |
新田镇 |
20493 |
15 |
鞍子镇 |
14361 |
16 |
平安镇 |
10769 |
17 |
长生镇 |
8724 |
18 |
龙溪镇 |
14478 |
19 |
梅子垭镇 |
11795 |
20 |
太原镇 |
10905 |
21 |
大同镇 |
7442 |
22 |
鹿鸣乡 |
15413 |
23 |
诸佛乡 |
13348 |
24 |
走马乡 |
15111 |
25 |
石柳乡 |
9290 |
26 |
岩东乡 |
8269 |
27 |
润溪乡 |
11757 |
28 |
棣棠乡 |
9851 |
29 |
乔梓乡 |
9849 |
30 |
龙塘乡 |
7060 |
31 |
联合乡 |
10553 |
32 |
芦塘乡 |
7103 |
33 |
朗溪乡 |
7730 |
34 |
善感乡 |
6527 |
35 |
三义乡 |
6240 |
36 |
双龙乡 |
4697 |
37 |
石盘乡 |
2828 |
38 |
大垭乡 |
4758 |
39 |
桐楼乡 |
4801 |
|
合计 |
571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