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医疗保障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2、组织实施国家和重庆市制定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3、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医疗保障筹资、待遇政策。4、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5、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6、负责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的监督实施。7、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8、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9、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内设科室:1、办公室; 2、待遇保障和医疗服务科;3、基金和招标采购监管科。县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三)本轮机构改革相关情况。
根据彭水委办发(2019)28号文件规定,职能转变县医保局要按照市医保局统一部署,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 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县医保局要建立与县发改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914.5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14.5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914.5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0万元,教育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42.4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839.08万元,住房保障33.01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14.5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914.53万元,比2020年减少559.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70.53万元,比2020年增加41.1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444万元,比2020年减少601万元,主要用于公务员补助医疗及特殊人群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医疗县级财政补助等专项支出。主要原因是我局积极响应县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大量减少预算项目数,因此今年项目支出经费大幅度下降。
2021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10万元,比2020年减少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0年减少0万元;公务接待费 5万元,比2020年减少 1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标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万元,比2020年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 万元,比2020年减少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92.15万元,比上年减少0.57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0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44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0年12月,本单位无公务用车。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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