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委审发〔2020〕2号
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审计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大审计事项请示报告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审计委员会重大审计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审计委员会
2020年7月30日
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审计委员会重大审计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7月23日县委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着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审计委员会重大审计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审计办、县级有关部门向县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
县委审计办负责接受办理有关方面向县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的事项,及时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 县委审计办应按规定及时向县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下列事项:
(一)请示事项
1.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制度办法;
2. 出台县内审计法规及重要文件等;
3. 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审计监督重要政策、改革方案等;
4.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包括临时性审计项目安排;
5. 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
6. 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申诉的复查意见;
7. 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事项
1. 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涉及我县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2. 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领导同志来彭调研有关情况;
3. 县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研究办理情况;
4.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5. 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6. 重要审计(调查)项目审计结果,包括列入年度县级审计项目计划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结果、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以及县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审计(调查)结果;
7. 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包括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重大失职渎职、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
8.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包括审计发现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骗取侵占、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9. 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10.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级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县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下列事项:
(一)请示事项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审计委员会、市委和市委审计委员会、县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县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有关工作安排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2. 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事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2. 党中央和中央审计委员会、市委和市委审计委员会、县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3. 出台的涉及审计工作的重要文件;
4.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向县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以书面方式为主,由县委审计办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县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阅批。如遇特别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时,应先口头报告,并及时补报书面材料。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委审计办应与县委办等相关单位做好工作衔接,对县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相关事项应及时按要求进行跟踪督办,定期汇总执行落实情况。
第七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要切实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不得瞒报不报、漏报迟报、推诿塞责,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有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委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县委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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