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8〕835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彩票销售奖励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7〕2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彩票销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彭水自治县彩票销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彩票销售工作,充分挖掘彩票发行市场潜力,为我县筹集更多的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利彩票收入分配政策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16〕51号)、《重庆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体育部门网点奖励政策的函》(渝体彩〔2016〕3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我县彩票销售工作完成销售额成绩显著的体育彩票投注网点业主和福利彩票投注站业主。
第三条 奖励档次及标准。
(一)体育彩票
1. 竞彩玩法:每月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300万元,按其月销售额的1%支付奖金;每月销售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500万元,按其月销售额的3%支付奖金;每月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按其月销售额的3.5%支付奖金。月未获奖的销售网点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按其年销售额的1%兑现奖金。
2. 乐透型玩法:每月销售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80万元,按其月销售额的2%支付奖金;每月销售额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100万元,按其月销售额的3%支付奖金;每月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按其月销售额的5%支付奖金。月未获奖的销售网点年销售额70万元以上(含70万元),按其年销售额的2%兑现奖金。
3. 即开型玩法:凡月销售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按月销售额的2.5%支付奖金;月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按月销售额的4%支付奖金。月未获奖的销售网点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按年销售额的2%兑现奖金。
(二)福利彩票
凡每月销售额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按销售额的1%支付奖金;月销售额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按销售额的3%支付奖金;月未获奖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按销售额的1%支付奖金。
第四条 奖励主要以网点或投注站为单位,若同一业主在本县内有2个以上网点(最多不超过4个),可以合并销量后计算。
第五条 奖金以市体彩中心、市福利中心提供的销售额数据为准,实行按季度结算兑现;奖金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县文化委、县民政局分别据实支付。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