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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009150478Q/2021-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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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水县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标题
  •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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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万盛经开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加强和规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实施办法》经2020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统计局

                                                                                                                          2020513

加强和规范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第三条坚决反对和制止任何形式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坚决通报、曝光重大典型案件。

第四条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责任追究与教育警示相结合。

第五条查处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六条鼓励广大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检举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对检举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案件信息获取和案件受理

第七条畅通获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信息的渠道。

(一)承接交办移送案件:上级交办转办及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其他部门移送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二)登记举报案件: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等渠道举报信息。

(三)梳理新闻媒介披露的案件:舆情监测或各类媒体披露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信息。

(四)通过数据在线审核、评估发现问题线索:各业务处(科)室通过对联网直报平台个体数据的比对、审核评估,发现数据异常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执法机构负责受理、承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对于交办转办移送案件、举报案件、媒体披露案件,统计执法机构应对案件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初步判定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对不属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要说明情况及时复函,实名举报的要及时告知举报人,其他信息要按程序移交有关单位。

对于在线审核、评估发现问题线索案件信息,各业务处(科)室按照数据质量监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查处主体

第九条重庆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依法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或典型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根据情况可以直接立案查处,或组织核查后转交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市统计局依法授权重庆市统计执法检查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案件查处、约谈、通报、曝光、责任追究、整改落实、案件移送等工作。

第十条统计执法机构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根据工作需要,执法检查人员可以对有关业务统计资料进行查询,各业务处(科)室应积极支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分类核查

第十一条市统计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查:直接核查、与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共同核查、转交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核查(以下简称三类核查)。

第十二条直接核查:

(一)反映问题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包括存在大范围或有组织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的,严重干预统计数据、干扰统计工作的,群众对有关地方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政府统计公信力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经媒体披露、在全市乃至全国造成不良影响的等。

(二)对国家重大统计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统计数据审核严重失职,严重影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现象包庇、纵容或消极作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查办不力的地方发生的。

(三)重大普查和重要统计调查关键阶段发生的。

(四)其他需要直接核查的。

第十三条共同核查:

(一)反映问题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但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重大统计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统计数据审核和监督检查职责,积极配合和查办核查案件的。

(二)反映问题情节比较严重或影响比较恶劣的。

(三)其他需要共同核查的。

共同核查由市统计局牵头,指定人员担任核查组组长、负责形成核查报告,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派员参加。

第十四条转交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查:除直接核查和共同核查以外的案件信息一般转交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核查。转交核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派员督导:

(一)曾经接受过直接核查、共同核查和转交核查或被新闻媒体披露过的地方,再次发生类似举报或线索的。

(二)派员督导更有利于案件查处,更能达到惩治效果的。

(三)其他需要派员督导的。

派员督导的,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制订方案、实地核查、形成报告、整改处理等环节充分听取督导人员意见。

第十五条对转交核查案件,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在接到核查通知后30日内,将核查结果上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要求审核整改方案和处理意见的,整改方案和处理意见应与核查结果一同上报。

第十六条对转交核查案件,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对核查结果和整改处理工作负责。对转交核查案件办理不力的,市统计局可以要求区县统计局进一步调查核实、严肃处理,必要时直接派出核查组重新核查。

第五章约谈告诫

第十七条凡直接核查和共同核查发现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的,核查报告经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统计局对相关区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和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

第十八条约谈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协调,市统计局相关负责人、执法总队、有关业务处室、局机关纪委负责人以及核查组成员参加。

第十九条约谈程序:

(一)核查组通报问题、指出错误、提出整改要求;

(二)市统计局相关负责人提出告诫和工作要求;

(三)有关区县政府领导和统计机构负责人表明认识态度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约谈以书面形式记录,双方领导签字盖章存档。

第六章通报和曝光

第二十条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情节严重或比较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通报、曝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统计局通报、曝光的内容一般包括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处理情况和要求等。需要迅速制止类似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的,通报、曝光可以在核查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需要公布整改情况和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情况的,可以在有关区县就整改处理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案件,一般由市统计局通过重庆市统计局官方网站、重庆统计微博等渠道,予以公开曝光:

(一)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包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数额巨大的,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政府统计公信力的,严重干预统计数据、干扰统计工作的,大范围或有组织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经媒体广泛披露、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二)对国家重大统计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统计数据审核严重失职,严重影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现象包庇、纵容或消极作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查办不力的地方发生的。

(三)重大普查和重要统计调查关键阶段发生的。

(四)其他需要由市统计局公开曝光的。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案件,可以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过本地区主要媒体公开曝光:

(一)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但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重大统计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统计数据审核和监督检查职责,积极配合和查办三类核查案件的。

(二)情节比较严重或影响比较恶劣的。

(三)其他适合由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开曝光的。

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开曝光的内容、载体、方式、时间等须报经市统计局审定,曝光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公开曝光案件,根据整改处理情况,可以组织相关媒体进行深度采访报道,对整改处理到位的给予表扬,对整改处理不力的进行批评或再曝光。

第七章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

第二十四条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处分处理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批评教育、约谈、通报、曝光、党纪政务处分处理等方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领导人员和统计人员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进行认定并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第八章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对直接核查、共同核查或转交核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在核查案件调查结束后,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经市统计局审核同意后,原则上在60日内予以落实并上报正式处理决定等情况。由有关区县进行通报、曝光的应在市统计局要求期限内予以落实,并在落实后5日内上报通报、曝光正式文件。

第二十八条市统计局参照统计行政执法回访制度,统一组织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