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日期: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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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统计信息网设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五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
    (二)行政相对人地址;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违法事实;
    (七)处罚类别;
    (八)处罚依据;
    (九)处罚内容;
    (十)处罚结果;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
    (十二)公示期限;
    (十三)企业当前状态。
    第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流程如下:
    重庆市统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统计执法检查总队应及时汇总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将公示内容提交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及时更新信息,并将公示期满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时撤下。同时对专栏平台加强日常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第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统计执法检查总队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更新。
    第八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过程中,因公示内容出现问题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总队承担相应责任。未及时在专栏更新、撤下已提交公示信息的,由政策法规处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各区县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制度。
    第十条 局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处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统计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