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住建罚[2021]第003号
当事人 :自贡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熙
地 址: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桑沟*号附属楼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司承建的彭水保家鹿山大河坝片区整体城镇化建设项目(北岸9-2号地块标准厂房),2021年12月10日,我委到该项目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2号厂房3层梁钢筋安装过程中机械连接接头露丝过多,端头未打磨平整的现象,同时2层9-10/E-F轴梁板未按图纸规定单独设置支撑体系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6)第6.3.1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第4.2.3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2份;
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彭水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住房城乡建委窗口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交回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 2 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