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建罚[2022]第01号
当事人 :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徐*锋
地 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甲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我委于2022年6月15日对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彭水县摩围山休闲度假康养基地(一期)项目存在标准养护室混凝土试件均为空白试件,无标识的行为进行核查。通过核查发现标准养护室混凝土试件有标识,但在2022年6月12日浇筑Y5号楼15~18米层梁板柱过程中,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3份(其中建设单位1份,施工单位2份);3、监理日志;4、旁站记录及混凝土试件取样台账;5、营业执照;6、企业资质证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8、受委托人的劳动合同;9、社保证明和身份证;10、混凝土施工方案。
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整改,并处罚款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可以到彭水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住房城乡建委窗口(账号:970101040005060)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