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建罚[2022]第02号
当事人 : 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顾*
地 址 : 重庆市渝北区银鑫路*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我委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4日对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彭水县学坝幼儿园建设项目存在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的行为进行核实。发现学坝幼儿园项目深基坑超过5m,达到超危大工程的标准,且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前未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2份(其中建设单位1份,施工单位2份);3、营业执照;4、企业资质证书;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6、受委托人的劳动合同;7、社保证明和身份证;8、施工合同;9、施工单位项目人员任命文件;10、基坑专项施工方案;11、专家论证审查表。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处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可以到彭水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住房城乡建委窗口(账号:970101040005060)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