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住建罚[2021]第002号
当事人 :彭水奥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
地 址: 彭水县保家镇羊头铺居委*组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生产过程中存在企业现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数量不足4人,没有满足规范要求的混凝土试验室仍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现场勘验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彭水奥克建材有限公司现有工程序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4、现有混凝土试验室照片1份。
根据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可以到 彭水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住房城乡建委窗口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交回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