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水)住建罚字(2022)质监001号
被 处 罚 人:田*祥
住 址: 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R
法 定 代 表 人: 田*祥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单位)2022年3月在彭水县靛水街道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生产楼工程项目,因箍筋间距与设计不符,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 万元(大写:壹万伍仟元)。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到 彭水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住房城乡建委窗口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本金。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交回 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