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9∶00—12∶3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9∶00—12∶30、 14∶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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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责:(一)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市政公用、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城市供水排水、城市园林绿化,县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及露天燃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和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侵占城市道路,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方面执法职能,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三)受理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职责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度。
(五)依法配合其它部门开展与本部门相关的执法工作。
(六)承办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案件。
(七)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招投标、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建筑工程监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城市管线建设、城镇排水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受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职责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