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公 安 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城 市 管 理 局
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江银保监分局彭水监督组
中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银监局、市委网信办《关于印发重庆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秩序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市场〔2021〕29号)要求,为进一步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县住房城乡建委等9部门联合制定了《彭水自治县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彭水自治县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工作方案
2.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工作处置情况表
(此文有删减)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税务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江银保监分局彭水监管组
中共彭水自治县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附件1:
彭水自治县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工作方案
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市场〔2021〕29号)要求,为整治和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整治净化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部门协作,联合整治。县住建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聚焦当前,谋划长远。聚焦解决当前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查漏补缺建立务实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为民办事,维护权益。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以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定期对外公布专项工作阶段成果,提升群众满意度。
三、工作任务
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黔江银保监分局彭水监管组、县委网信办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承担相应任务。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牵头实施专项工作,开展摸底调查,移交问题线索,汇总处理结果,总结通报情况。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屋质量、商品房销售行为、房地产中介行为、住房租赁行为、物业服务的监管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发改委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上报收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惩戒。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编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合同诈骗、威胁人身安全等涉嫌犯罪行为。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职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减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配套设施面积进行建设等,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竣工规划核实之前的违法违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及竣工规划核实之后的城市违法建设行为(含减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配套设施面积进行建设的行为)。
县税务局负责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完善涉税政策措施,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等违法行为。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
黔江银保监分局彭水监管组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问题。
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房地产领域网络舆情调控管控工作,督促网络信息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查处网上涉我市房地产领域虚假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的网站和自媒体,会同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调控,维护房地产领域网络舆情稳定。
四、整治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二)房屋买卖。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中小学入学资格与商品房销售挂钩;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三)住房租赁。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四)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五、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充分利用媒体、12345热线、电子信箱、门户网站,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问题清单。
(二)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实施销号管理。对实名举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综合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同时对典型违法违规违纪案例公开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0月)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专项工作。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法规政策和专项工作的宣传,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专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检查整治阶段(2021年11月—2024年)
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照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并于每月底前将本月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工作处置情况表》及典型案例书面报送县住房城乡建委汇总。(联系人:廖元红;联系电话:78848718、18996998800,微信同号)
(三)总结巩固阶段(贯穿全过程)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次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认真总结,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监督制约机制,从根本上改变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成立我县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房城乡建委主任任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黔江银保监分局彭水监管组、县委网信办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按照职能职责,承担相应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城乡建委,由党组成员、副主任冉茂强任办公室主任,房屋管理事务中心负责人王川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严明工作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轻查轻处,甚至袒护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对情节严重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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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工作处置情况表 | ||
整治内容 |
具体行为 |
处置件数 |
房地产开发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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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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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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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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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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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房地产开发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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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
1.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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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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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取得预售许可,向买受人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擅自销售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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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挪用交易监管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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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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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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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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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小学入学资格与商品房销售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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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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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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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
||
12.其他房屋买卖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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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 |
1.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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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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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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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克扣租金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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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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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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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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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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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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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 |
1.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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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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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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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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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
||
6.其他物业服务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