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指导乡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2.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3.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牵头拟订全县房地产调控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拟订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4.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监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收集和上报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5.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6.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拟订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指导全县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7.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统筹推进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景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8.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县城市提升行动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全县城市提升行动计划涉及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
9.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10.负责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负责乡镇污水处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11.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12.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3.负责建设科技推广运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14.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实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15.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16.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执法工作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乡镇(街道)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工作。
17.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18.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编制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防费的征收和管理。
19.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
20.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21.负责“两不愁三保障”中住房保障工作,承担帮扶等其他扶贫任务。
22.将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县房屋管理中心等4个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住房城乡建委,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外,所属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23.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单位内设8个机构处室,分别是机关设办公室、人防科、建筑业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村镇建设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房屋管理科、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科。下属5个二级预算单位,分别是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线事务中心、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房屋管理事务中心、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支队。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6321.2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321.2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2年增加3600.12万元,主要是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经费拨款增加3039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6321.2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16万元,教育支出预算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194.3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63.9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3217.97万元。支出预算较2022年增加3600.12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345.68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3254.44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321.2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321.21万元,比2022年增加3600.12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54.41万元,比2022年增加345.68 万元,主要原因是行政运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等,主要用于保障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4766.8万元,比2022年增加3254.44万元,主要原因是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等,主要用于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工作。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门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40.86万元,比2022年减少0.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2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未预算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10.86万元,比2022年增加1.52万元,主要原因是自建房排查等工作公务接待增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万元,比2022年减少2.32万元,主要原因是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公费用车减少;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2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未预算公务用车购置费。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252.62万元,比上年增加19.16万元,主要原因为物价上涨原因等。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一是编制了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二是所有特定目标类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766.8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2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6辆。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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