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轮候配租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等行为,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以下简称《办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5号)和《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渝建住保〔2025〕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轮候配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廉租房保障对象)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照属地原则,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和初审;由民政、市场监管、不动产、车管、公积金、社保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复审,审核通过的优先配租。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增减页为准),农转城须满两年,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
2.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屋或在本县范围内人均住房使用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可视为无房。
3.经商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下。
4.购买车辆用于生计的,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
5.缴纳社保、税收和公积金标准在规定范围内的。
(二)保障方式
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1.实物配租。2人及以下配租一室一厅户型,3人及以上配租两室一厅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3人及以上标准配租。
2.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1人户20平方米/人、2人户及以上15平方米/人,补贴人数以申请人数为准,每个家庭补贴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
3.补助标准。2025年以前享受租赁补助的按照原标准执行。2025年租赁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居住在乡镇的每月10元/平方米,居住在新旧城区的每月12元/平方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居住在乡镇的每月8元/平方米,居住在新旧城区的每月10元/平方米。
4.租金标准。保障内的面积月租金按1元/平方米计收,超出保障面积的月租金按3元/平方米计收。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未婚、离婚或丧偶、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符合在彭水自治县工作的规定:
(1)彭水户籍的,在本县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本县营业执照或正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非彭水户籍的,在本县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持有本县营业执照,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县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受时间限制)。
(3)在本县工作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或本县户籍在其他地区退休领取养老保险。
4.符合收入规定标准。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3月3日发布公告,经市住房城乡建委批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公租房申请收入规定标准进行调整:2024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778元,按月计算,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148元,2人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563元,单身人士申请月收入不高于4978元。)
1.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通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核对当月收入,以两者的最大值为准,扣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2.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的,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对收入,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核对,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税收缴纳情况核对。
3.退休人员以当月养老待遇领取金额核对收入。
4.年满18周岁以上申报无工作的共同申请人:持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证等材料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男性60岁、女性50岁以上,没有退休金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其余有劳动能力的按本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5.《办法》实施前以合租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按单身人士核对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对家庭收入时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可以适当扣减,扣减金额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认定金额扣减。
(三)符合住房规定标准
1.申请家庭在我县汉葭、绍庆、靛水街道办事处无城镇住房,不含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房(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户口人数,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户口人数按住房对应的户口人数计算。
2.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本县无住房转让行为。
3.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在本县规定范围内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交申请承诺和授权书,承诺对申报的工作、收入等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和公示相关信息。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本市户籍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包括主页、增减页及所有分页)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
2.申请人的工作和收入证明:提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或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情况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情况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无工作的提供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等材料。
3.退休人员提供养老待遇领取情况。
4.婚姻状况材料: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其他材料:属住房困难家庭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属优抚对象、残疾人等优先对象的,提供退役军人优待证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属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核原件,其中能够通过部门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2人及以下配租一室一厅户型,3人及以上配租两室一厅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3人标准配租。
(五)轮候配租及租金标准
1.取得配租资格的采取轮候配租方式进行房屋配租,如对申请房源楼层、户型、朝向等不满意的视为放弃,如申请其他小区房源需另行申请;申请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放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
优抚对象;申请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残疾人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年孤儿;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有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2.租金标准。公共租赁租住房分为三个档次,工业园区、彭水一中月租金按3元/平方米计收,新城月租金按4元/平方米计收,老县城月租金按6元/平方米计收。
三、申请地点、方式和审核
(一)廉租房保障对象。廉租房申请到属地乡镇(街道)填报《彭水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呈报表》,由申请人分别送民政、市场监管、不动产、车管、公积金、社保相关部门(单位)审核。
(二)公租房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可选择线上申请或线下申请:一是线上登录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提交申请;二是线下前往彭水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窗口咨询办理。
(三)审核配租。按照“受理—初审—复审—公示—轮候—配租—合同签订—房屋交接”的“八步工作法”进行。
特此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4月17日
(窗口电话:78893504;县住房城乡建委:7842605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