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跨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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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跨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202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市级重大建设项目,规范跨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跨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跨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

                               2023年1月29日



附件

重庆市跨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为满足市级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规范实施跨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市跨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跨行政区域是指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工程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毗邻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或者被征收房屋的坐落位置和行政管辖权涉及两个及以上毗邻区县的区域。涉及开发区的,参照执行。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市国土房屋评估经纪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全市跨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和评估方面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导相关区县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牵头协调处置相关区县的房屋征收和补偿主体责任、征收补偿标准等方面的意见分歧。

市民政局牵头协调处理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和分歧,督导相关区县民政部门提供行政区域界线数据。

第三条相关区县政府是跨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共同责任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职责,保障市级重大项目的建设需要。

第四条法定行政区域界线能清晰区分和反映国有土地上房屋行政区划归属的,毗邻区县政府应严格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和市级重大项目建设要求,依法组织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能清晰区分的,由毗邻区县政府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的,由毗邻区县民政部门共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现行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及比例尺需求,将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细化落地并标绘在地形(影像)图上,经毗邻区县政府共同确认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毗邻区县政府对细化落地后的行政区域界线仍有异议的,由市民政局及时组织相关区县政府,重新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将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细化落地,并将成果确定为最终意见。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存在穿越单个建筑楼栋、单个居民小区或单个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毗邻的区县政府应当按照当时行政区划调整、区划历史沿革和当前行政管辖等情况,协商确定各自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责任;毗邻的区县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按照以下原则次序进行会审确认,其意见为最终意见,相关区县应当执行。

(一)区划调整中明确了行政管辖意见的,按其进行确认;

(二)因历史沿革,被征收人的工商税务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等均在其他区县的,将涉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大,或者占地面积最大的区县政府确定为该楼栋房屋或地块的征收与补偿的责任主体;

(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登记地分布在毗邻区县的,相关区县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共同责任主体,由涉及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总面积或占地总面积最大的区县统一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其他相关区县按照本地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建筑总面积或其占地总面积等额分摊补偿费用。

按以上原则次序无法确定房屋征收与补偿责任主体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民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会审确认,并出具书面的确认意见。

第六条根据市级重大项目、房屋征收任务等情况,经相关区县协商确定,或者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指定一个区县为跨行政区域房屋征收的牵头实施区县,负责协调、统筹跨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有关事务,其他相关区县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跨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或与其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原则上应当实施统一的补偿标准。具体的统一补偿标准应当符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规定,由相关区县政府协商确定,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后实施;协商不成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

第七条相关区县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责任,可以依法组织本区县的房屋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可以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同意后,委托其他相关区县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可以由相关区县临时组建的房屋征收部门代为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提供本行政区域的补偿费用、安置房源和委托工作经费等,承担委托的法律责任。

相关区县可以联合发布跨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在公告上加盖相关区县政府的公章。存在代为实施本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予以注明,并明确行政应诉责任。

第八条相关区县按照本区县的有关规定确定、委托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信息资料,并为评估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九条相关区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信访稳定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监督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牵头实施区县会同其他相关区县和市国土房屋评估经纪协会,做好补偿标准、评估价格、征收进度等方面的协调统筹工作,并与市住房城乡建委保持密切联系,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以上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民政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