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彭水县汉葭街道鼓楼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
彭水府征公〔2023〕1号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第二十八条和《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3〕1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日决定对彭水县汉葭街道鼓楼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一期)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及个人的房屋实施征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范围为:北至南门洞下滨江路公路,东至草鞋街(包括原教师进修校),南至草鞋街106号房屋楼栋(含该楼栋),西至滨江路(乌江东路),具体范围以调整确定的该项目(一期)规划红线范围为准。共计被征收房屋69户,房屋总建筑面积17051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物-其他非住宅1754平方米。
三、补偿安置方式:
(一)临街平街第一层被征收房屋按等建筑面积实行统一置换的方式。临滨江路被征收置换房屋置换临滨江路置换新房;临草鞋街被征收置换房屋置换临草鞋街置换新房。
(二)被征收非置换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签约期限从征收公告下达之日起算,共10天。
五、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该项目由彭水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彭水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彭水自治县房屋管理事务中心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七、办公地点:
汉葭街道南门洞江上村三楼,联系电话:023—81565899
附件: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彭水县汉葭街道鼓楼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彭水府征决〔2023〕10号)
2.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彭水县汉葭街道鼓楼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彭水府〔2023〕55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附件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彭水县汉葭街道鼓楼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彭水府征决〔2023〕10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第十二条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3〕1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彭水县汉葭街道鼓楼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一期)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而且已纳入202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征收范围为:北至南门洞下滨江路公路,东至草鞋街(包括原教师进修校),南至草鞋街106号房屋楼栋(含该楼栋),西至滨江路(乌江东路),具体范围以调整确定的该项目(一期)规划红线范围为准。共计被征收房屋69户,房屋总建筑面积17051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物-其他非住宅1754平方米。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彭水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彭水自治县房屋管理事务中心具体承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附件2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彭水县汉葭街道鼓楼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
(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
彭水府〔2023〕55号
县住房城乡建委:
报来《关于请求审批《彭水县汉葭街道鼓楼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彭水住建文〔2023〕92号)收悉。经十五届县委常委会第68次会议、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彭水县汉葭街道鼓楼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请你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此复
附件:彭水县汉葭街道鼓楼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附件
彭水县汉葭街道鼓楼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一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彭水县汉葭街道鼓楼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收回国有土地(含空地)使用权。为依法征收该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该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实施项目名称
彭水县汉葭街道鼓楼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
(四)《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3〕11号)。
(五)《专题研究汉葭街道鼓楼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工作推进有关事宜会议纪要》(2023年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2期)。
三、房屋征收目的
改造提升供水、供电、排污等管网基础设施,改善征收区域内脏、乱、差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城市功能,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房屋征收范围及规模
征收范围:北至南门洞下滨江路公路,东至草鞋街(包括原教师进修校),南至县委宿舍楼,西至滨江路(乌江东路),具体范围以该项目(一期)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该项目为征收方式的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拟征收房屋户数79户(实际户数以最终核实认定户数为准),房屋建筑面积约18690平方米(包括未登记房屋约7800平方米)和未经登记建筑物—其他非住宅1976平方米,其最终补偿面积以测绘公司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五、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具体实施单位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房屋管理事务中心。
六、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原则。
(四)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住房保障原则。
(五)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一事一议的原则。
(六)自建房屋按实测建筑面积补偿的原则。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一)临街平街第一层被征收房屋。
1. 基本情况。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临街(包括临滨江路和临草鞋街)平街第一层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约3550平方米,其中临滨江路被征收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约3015平方米;临草鞋街被征收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约535平方米。
2. 补偿方式。被征收置换房屋与该项目建成后的平街第一层房屋(以下简称置换新房)按1:1等建筑面积实行统一置换的方式。临滨江路被征收置换房屋置换临滨江路置换新房;临草鞋街被征收置换房屋置换临草鞋街置换新房。置换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相互结清面积差金额。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被征收人不需要置换新房的,可向置换新房项目业主单位(彭水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置换新房项目业主单位(彭水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参照相应的被征收置换房屋评估价值,并给予被征收置换房屋评估价值5%的奖励和6%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回购。
- 置换原则。
(1)按照被征收置换房屋从北向南的顺序(即从南门洞滨江路口一端向县委宿舍楼方向的顺序)编号进行规划设计,并以此编号实行置换的原则。
(2)临草鞋街被征收置换房屋投影面积与临滨江路被征收置换房屋重合的,则重合部分面积不予置换,实行货币补偿的原则。
4. 置换面积差异补差金额的结算。被征收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置换新房的,按被征收置换房屋评估单价乘以大于部分建筑面积的金额,由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置换新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置换新房评估单价乘以大于部分建筑面积的金额,由被征收人补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置换面积差异补差金额结算时间为置换新房交房之日。置换新房的评估时点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时点。
5. 被征收置换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每月按被征收置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该项目建设期暂定2年,若2年未达到交房条件,导致过渡期延长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分2次支付,第一次支付1年,与补偿款一并支付;第2年(未达2年按月结算)及逾期交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置换新房移交时一次性支付。
- 被征收置换房屋的搬迁补助和室内装饰装修物的补偿与被征收非置换房屋一并补偿。
- 置换新房的移交。置换新房取得该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现场移交,形成书面资料。
- 置换新房的权属证书办理及相关税费的缴纳。
(1)置换新房的权属证书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办理,被征收人应提供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关税费,配合做好置换新房权属证书办理工作。
(2)被征收人须缴纳下列税费:
①被征收置换房屋转为商用房屋的相关税费;
②置换新房超出被征收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的,须缴纳超面积的相关税费;
③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④水、电、天然气、闭路、宽带等入户费用。
(二)被征收非置换房屋。
被征收非置换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八、补偿标准
(一)住宅。
序号 |
房屋 用途 |
房屋 结构 |
土地使用权 类型 |
预评估单价 (元/平方米) |
备注 |
1 |
住宅 |
钢混(框架) |
出让 |
4450 |
|
钢混(框架) |
划拨 |
4430 |
| ||
2 |
住宅 |
砖混(混合) |
出让 |
4410 |
|
砖混(混合) |
划拨 |
4390 |
| ||
3 |
住宅 |
砖木(砖柱砖墙等) |
出让 |
4370 |
|
砖木(砖柱砖墙等) |
划拨 |
4350 |
|
(二)商业经营性用房。
1 |
商业经营性用房 |
钢混 (框架) |
出让 |
26740 |
临滨江路平街第一层 |
划拨 |
26600 |
临滨江路平街第一层 | |||
2 |
商业经营性用房 |
砖混 (混合) |
出让 |
26450 |
临滨江路平街第一层 |
划拨 |
26310 |
临滨江路平街第一层 | |||
3 |
商业经营性用房 |
砖木 (砖柱砖墙等) |
出让 |
26160 |
临滨江路平街第一层 |
划拨 |
26020 |
临滨江路平街第一层 |
(三)国有土地(空地)。
坐落 |
土地用途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预评估单价 (元/㎡) |
备注 |
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鼓楼片区 |
城镇住宅用地 |
出让 |
4100 |
若实际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及容积率有出入,需调整预评估单价。 |
城镇住宅用地 |
划拨 |
2700 |
(四)未经登记的建筑初步咨询结果。
名称 |
结构 |
咨询单价 (元/ m²) |
备注 |
未经登记建筑物 —其他非住宅 |
其他结构(含设施设备、装饰装修) |
1100 |
|
九、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非属本方案确定的被征收置换房屋,但登记为非住宅,或者虽登记为住宅但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室内装饰装修及其他构附属物补偿。
1.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相应评估标准进行计算(未经登记建筑物—其他非住宅除外)。
2. 其他构附属物补偿。按实物调查登记数量乘以相应评估标准进行计算。
(三)水户、电户、天然气、闭路、宽带等以缴费的户为单位,按行业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补偿,无行业标准依据的,执行相关文件标准。
(四)非住宅的设施设备,按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引导奖励。
1. 住宅(含“住改非”房屋)。每户按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建筑物—其他非住宅除外)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另可给予5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以户为单位,按该户评估价格最高的结构住宅给予奖励)。
2. 非住宅(不含“住改非”房屋)。每户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的奖励。
3. 同一产权房屋内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六)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1. 住宅。500元/户·日。
2. 非住宅(含“住改非”房屋)。商业门面按20元/平方米·日计算;办公、业务用房等按15元/平方米·日计算;生产用房等按10元/平方米·日计算。
提前天数自签约首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
(七)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按30000元/户计算。给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给征收部门的被征收人的单户奖励。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单户计算。
(八)搬迁补助费。
1. 住宅。2000元/户·次,按1次计算。
2. 非住宅(含“住改非”房屋)。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按30元/平方米·次计算;生产用房按40元/平方米·次计算。
(九)实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补偿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自行分户后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除外),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县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宅的,可按照45平方米进行补偿。
住房保障部门在分配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应当优先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的住房需要,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十、预签协议
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批复公示之日起15日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预先签订附有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简称预签协议)。在签约期内,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达到应签协议书户数95%以上,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预签协议生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签协议户数未达到应签协议书户数95%以上,县人民政府终止房屋征收程序,预签协议不生效。
十一、签约时间及期限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
十二、收回国有土地(空地)使用权的补偿
容积率比值小于1的国有土地(空地)按出让地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十三、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的处理。
被征收人自行处理好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纠纷,若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协议)时纠纷未解决的,由当事方同时到征收部门进行登记,待权属纠纷解决后,凭解决依据予以支付补偿款和奖励补助。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债务的处理。
被征收人自行处理好被征收房屋的租赁、抵押事宜,结清与被征收房屋有关的债务、费用。因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发生的法律纠纷致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奖励补助被司法扣押、冻结的,自行承担责任。
十四、被征收人应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对辱骂、围攻、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阻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本方案中未涉及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十六、办公地点:汉葭街道南门洞江上村三楼,联系电话:023-81565899。
附件:彭水县汉葭街道鼓楼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一期)临街平街第一层被征收房屋坐落顺位编号
附件
彭水县汉葭街道鼓楼片区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
(一期)临街平街第一层被征收房屋坐落顺位编号
楼幢姓名 |
房屋置换 顺序号 |
门牌号 |
楼幢姓名 |
房屋置换 顺序号 |
门牌号 |
胡* |
1 |
草鞋街210号 |
钱*江 |
19 |
草鞋街154号 |
万*川 |
2 |
草鞋街208号 |
任*文 |
20 |
草鞋街152号 |
龚*波 |
3 |
草鞋街206号 |
刘*旭 |
21 |
草鞋街148号 |
龚*明 |
4 |
草鞋街204号 |
冉*奎 |
22 |
草鞋街144号 |
杨*友 |
5 |
草鞋街202号 |
龚*力 |
23 |
草鞋街142号 |
高*英 |
6 |
草鞋街218号 |
廖*奇 |
24 |
草鞋街140号 |
刘* |
7 |
草鞋街200号 |
王*杰 |
25 |
草鞋街130号 |
谭*明 谭*奎 谭*文 |
8 |
草鞋街198号 |
工商局 |
26 |
草鞋街124号 |
吴*凤 |
9 |
草鞋街194号 |
徐*成 |
27 |
草鞋街120号 |
陈*洪 |
10 |
草鞋街192号 |
高* |
28 |
草鞋街100号 |
黄*兵 |
11 |
草鞋街188号 |
高* |
29 |
草鞋街98号 |
余*平 |
12 |
草鞋街186号 |
蒋*武 |
30 |
草鞋街102号 |
李*康 |
13 |
草鞋街180号 |
李*洪 |
31 |
草鞋街98号 |
蒋*权 |
14 |
草鞋街178号 |
赵*孝 |
32 |
草鞋街104号 |
李*健 |
15 |
草鞋街172号 |
曾*远 |
33 |
草鞋街106号 |
何*祥 |
16 |
草鞋街170号 |
韩*贵 |
34 |
草鞋街108号 |
徐*农 |
17 |
草鞋街160号 |
曾*刚 |
35 |
草鞋街110号 |
叶*贵 |
18 |
草鞋街156号 |
曾*军 |
36 |
草鞋街110号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