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内设办公室、优抚安置科、救灾救助科、基层政权科、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5个职能科室,下设老年工作委员会、婚姻登记处、救助管理站、殡葬事务管理中心和低保管理中心5个事业单位。现有在职人员40人,退休人员3人(3名军队离退人员),遗属人员9人,代发伤残抚恤23人。参加车改后保留车辆2台,未参加车改的事业单位车辆3台。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承担依法对全县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监察和年检的责任。
3.执行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复员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办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审核报批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拟订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负责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5.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执行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履行城乡社会救助职能;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6.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规划,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基层政权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7.拟订行政区划规划,执行行政区划政策;负责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的报批工作;主管全县地名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界限管理工作。
8.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执行社会福利政策和标准;负责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
9.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划;执行慈善事业相关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使用福利资金。
10.执行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11.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此次预算,包含民政局机关、老年工作委员会、婚姻登记处、救助管理站、殡葬事务管理中心和低保管理中心6个预算单位。所有预算单位除救助管理站只是进行独立预算外,其余皆由局机关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决算,统一对外报送财务数据。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651.5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651.50万元,比2017年减少3405.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82.05万元,比2017年减少129.53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局退休职工全部纳入社保局统一管理等,主要用于保障我局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军队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2769.45万元,比2017年减少3275.65万元,主要原因是本级项目经费减少和上级专项资金纳入本年预算的减少等,主要用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救济、婚姻登记、殡葬事务、老龄事业、优抚安置、地名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等重点工作。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80.4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比2017年增加280.45万元。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71.42万元,比2017年减少(或增加) 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17年减少(或增加) 0万元;公务接待费33.52万元,比2017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7.90万元,比2017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 0万元,比2017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民政局机关、救助管理站等6家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21.79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8.21万元,增长-3.57%。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培训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16.8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16.8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 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769.45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表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2018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收 入 |
支 出 | ||||
项 目 |
预算数 |
项 目 |
预算数 | ||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
3371.04 |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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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
280.46 |
外交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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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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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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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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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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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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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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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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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3115.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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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
222.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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