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2.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3.拟订社会救助规划,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贯彻执行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申报县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域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6.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7.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8.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贯彻执行养老服务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人救助工作。
9.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10.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11.贯彻执行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贯彻执行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12.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3.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所管辖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14.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内设办公室、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和区划地名科、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儿童福利和养老服务科。下设婚姻登记处、救助管理站、殡葬事务管理中心、低保管理中心和社会福利指导中心5个事业单位。现有在职人员40人,退休人员24人,遗属人员4人,代发伤残抚恤等18人。参加车改后保留车辆5台。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1183.5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83.57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332.40万元,主要是项目支出减少,特别是社会救助劳务费减少250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1183.57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1058.0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8.74万元,住房保障59.76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332.40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32.40万元,项目支出减少364.80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83.5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83.57万元,比2020年增加减少332.4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70.37万元,比2020年增加32.40万元,主要,主要原因是人员费用和公用经费的增加等,主要用于保障本部门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213.20万元,比2020年减少364.80万元,主要原因是社会救助劳务费预算减少等,主要用于扶贫工作、敬老院管理运行等重点工作。
2021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69.28万元,与2020年无变化。其中:公务接待费31.52万元,与2020年无变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6.76万元,与2020年无变化;无公务用车购置费。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99.66万元,比上年增加0.88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3.7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3.7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23.75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1年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78.00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0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4辆。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无购置车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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