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2.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3.拟订社会救助规划,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贯彻执行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申报县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域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6.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7.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8.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贯彻执行养老服务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人救助工作。
9.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10.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11.贯彻执行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贯彻执行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12.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3.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所管辖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14.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内设办公室、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和区划地名科、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儿童福利和养老服务科。下设救助管理站、民政事务中心和社会福利指导中心5个事业单位。现有在职人员43人,退休人员27人,遗属人员3人,代发伤残抚恤等13人。参加车改后保留车辆5台。
二、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9456.5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8,885.5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571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9456.5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10.00万元,教育支出预算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18809.3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32.2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33.89万元,其他支出571万元。支出预算较2023年减少1983.94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161.5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减少2145.44万元。
三、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8885.5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885.52万元,比2023年减少1,802.14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41.16万元,比2023年增加161.5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职工的工资和定额公务费,主要用于保障本部门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7,844.36万元,比2023年减少1963.64万元,主要原因是困难群众补助资金预算减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工作、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儿童福利、老年福利、流浪乞讨和未成年人保护、困难群众临时慰问和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等重点工作。
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571.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71.00万元,比2023年减少181.8万元,主要原因是上级专项基金的减少,主要用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其他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38.60万元,比2023年减少3.3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0万元,比2023年减少1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相关规定,厉行节约的原则;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8.6万元,比2023年减少2.36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相关规定,厉行节约的原则。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74.61万元,比上年减少21.33万元,主要原因为预算单位和相关定额减少。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无政府采购预算。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一是编制了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二是所有特定目标类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9456.52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 辆、执勤执法用车3 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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